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11-3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切实降低我市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定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定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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