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2]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1-13
摘要:认真组织开展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提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调配力量,讲究方法,统筹安排。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2]8号                         2012-01-13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2011年度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组织工作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个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11年度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各自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并安排人员统一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二、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做好个税汇算清缴工作

认真组织开展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提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调配力量,讲究方法,统筹安排。为确保个税汇算工作质量,各基层局在具体工作中应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把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两项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两不误,避免出现重企业所得税轻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确保汇算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是把个税汇算清缴与贯彻落实《个税自行申报办法》工作相结合。汇算中要严格执行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别是《个税自行申报办法》中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的政策规定,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投资者个人应督促其及时办理自行申报。

三是全面汇算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本次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汇算面为100%.具体工作中可视情况分别采用案头审计和现场检查,在查账征收户中可推广税务中介代理的办法,确保汇算工作顺利完成。同时,针对高收入行业以及少数长年亏损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实施重点检查,以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厦地税发[2011]64号)要求,我局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要求采取查账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尚未采取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各管征局应以此次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为契机,积极辅导、督促其尽早健全、完善财务核算制度。

三、严格执法,突出重点地审核应纳税所得额

核实投资者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基层局在组织汇算过程中,除了要依照政策规定强化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等事项的检查外,重点审核以下四项内容:一是重点检查纳入个税全员全额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基本信息、任职信息登记和实行明细申报的情况,尤其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情况;二是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2]91号)要求,重点检查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支付给其员工的工资薪金和个人的劳务报酬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三是重点检查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情况;四是重点检查常年亏损却“亏而不倒”且投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企业。

四、加强宣传辅导,切实做好个税汇算清缴前的培训工作

培训工作是年度汇算的基础环节,直接关系到汇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各基层局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以前年度汇算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地部署培训。一是组织参加汇算工作的干部认真学习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个税自行申报办法》中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的政策规定,正确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二是以汇算清缴为契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确保纳税人及时正确了解汇算清缴和自行申报的有关政策,提高汇算和自行申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有关政策问题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等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执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定为3500元/月。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三)汇算检查中涉及的其他税收政策问题应依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通知》(厦地税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目前政策尚不明确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六、资料报送与绩效考核

汇算工作要求在4月20日前结束。各基层局应于4月25日前报送汇算工作总结、《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总表》(见附件2),以及两个汇算典型案例。《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总表》应严格按照《填报说明》(见附件3)的要求填报,工作总结报告中应体现本单位汇算工作开展具体情况及取得的成效,重点反映政策和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和建议。市局将根据各基层局的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附件:1-3

1.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基本情况表

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总表

3.《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总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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