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机关到本市一家纺织厂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中,有一份存在手工填写发票清单的情况,于是要求该厂补缴这份已作进项税额抵扣、税款为78162.94元的专用发票。 财务人员对此表示不能理解,因为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购进大量办公用品、零配件等,这类物品价值小、种类多,在每张发票的内容栏内根本填写不下。而购买这些物品时,商家往往会采取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形式,部分商家为了省事,连购物清单也不给打印。采购人员则认为有没有发票清单是小事,只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了。尽管后来在财务人员的再三催促下,才动手填写一份发票清单,却没想到这种手工填写的发票清单会受到处罚。 对此,税务机关的解释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绝对不可以手工填写。《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如果取得以手工填写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则属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税务机关对上述纺织厂手工填写发票的行为进行补税处理,是正确合法的。 从上述事例中可以看出,购物清单应当引起纳税人的足够重视并要严格管理。国家之所以要求发票清单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开具,其目的是为了监控购销业务的真实性,防止企业利用手工清单篡改购销业务内容。比如销售方将应税货物篡改为免税货物,高税率货物篡改为低税率货物,或者购买方将购买的福利用品篡改为办公用品等。 在此,笔者提醒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对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让销售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如果销售方执意不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该清单,纳税人可以选择终止向该单位购货,或者向税务机关举报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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