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四字[1996]354号 1996-10-14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个人办学所得,个人出租私房所得和宾馆、酒店、餐厅的中方厨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办学收入征收个人所税问题 (一)凡个人从事办学取得的报酬,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二)对个在办学过程中,因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费用情况而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先核定每期办学取得的收入总额,然后扣除45%-60%的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私房出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对私房出租中,出租方不按期申报租金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后逾期仍不申报的,可以根据土地等级、区域的地价和地段的繁华程度以及出租房屋的用途等,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分等级定额征收标准,根据标准核定每平方米的月计税额,并据以计征个人所得税。出租人全月租金收入不超过8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租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由承租单位和个人在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税务机关要与承租单位和个人签定代扣代缴协议。 三、关于中方厨师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宾馆、酒店、餐厅的中方厨师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个人)代扣代缴。 (二)对宾馆、酒店、餐厅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支付厨师收入资料的,可参照下列标准(附后),核定厨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四、以上三类人员中,如能完整准确地提供帐证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批准,可采用查帐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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