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汇总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11-23
摘要: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规定   (一)居民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规定
  (一)居民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条例第四条)
  相关文件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需要注意此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文件制定的背景,主要是为解决红筹上市国企分配股息的免税问题及返程投资框架下重复交税问题。

  (二)非居民企业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
  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条例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条例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条例第八条)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

  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二、收入类型及确认时间
  (一)收入类型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所得税法第六条)

  (二)收入的确认时间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别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2010国税函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别规定: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2010国税函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权转让所得,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2010国税函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