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做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征收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为落实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修订了相关数据接口规范,请各结算参与人务必在2012年12月28日前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本次接口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接口规范简要说明(1)X日开市前(X的定义请见下文“小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新增接口“征税明细信息库”(ZSMX.DBF)向各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发送投资者应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明细,各结算参与人据此向投资者扣款。 小注:对于A股证券的减持及B股证券的非交易减持,X为证券交割日的次一工作日;对于B股证券的交易减持,X为证券交割日。 (2)X日15:00前,各结算参与人通过新增接口“征税明细申报库(ZSMXSB.DBF)”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扣缴成功明细数据。在截止时间点前,若一日之内多次发送ZSMXSB.DBF文件,后一次覆盖前一次数据。 X日15:00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接收ZSMXSB.DBF文件,进行数据有效性检查,随即通过新增接口“征税明细反馈库(ZSMXFK.DBF)”将检查结果发送各结算参与人。 (3)X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ZSMXSB.DBF中的有效数据,扣减各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记账日期为X+1日,交收结果体现在资金结算信息库(SJSZJ.DBF)中。SJSZJ.DBF中新增两类用途代号“G015”、“G215”,分别表示A股证券和B股证券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款。 二、接口规范具体定义以下所有接口文件均采用FOXPRO2.5的标准DBF文件格式。库中的文字编码要求:中文编码GBK规范,英文ASCII码。 2.1征税明细信息库ZSMX.DBF
注意:对于X日发送的投资者应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数据,若结算参与人未能扣缴成功,则在从X日算起31个工作日内继续体现在每日发送的ZSMX.DBF中,直至结算参与人扣缴成功,若超过31个工作日结算参与人仍未扣缴成功,则此类数据不再发送。 2.2征税明细申报库ZSMXSB.DBF
SBYWLB(字段2:业务类别),具体定义请见下表:
特别说明:对于ZSMXSB.DBF中计税日期早于发送日期31个工作日的申报 2.3征税明细反馈库ZSMXFK.DBF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接到ZSMXSB.DBF后,逐笔进行数据有效性检查,FKCWDH(字段7:错误代号),具体定义请参见《TS-0411-001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60)》中错误代码含义表(表6-4)。 其余字段的定义与ZSMXSB.DBF中相应字段相同。 2.4资金结算信息库SJSZJ.DBF具体结构及定义请参见《TS-0411-001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60)》,新增两类用途代号:
(2《)TS-0411-001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60)》请参见www.szse.cn技术专栏或www.chinaclear.cn的“技术专区/深圳市场/数据接口规范”栏目。 (3)联系方式 Email:szjsb@chinaclear.com.cn 电话:0755-2594608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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