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意见 皖政[2018]101号 2018-11-2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重点群体活力,拓宽居民增收渠道,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保持与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确保实现到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鼓励勤劳守法致富,促进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城镇居民群体间收入差距持续缩小,城镇困难群体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共建共享的格局初步形成。 二、大力促进就业,增加工资性收入 (一)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组织实施就业促进行动,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2018年至2020年,累计城镇新增就业力争超过200万人,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到90%以上。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建立高质量就业评价体系,把高质量就业纳入政府高质量发展指标、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出台就业工作问责约谈办法。建立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机制,建立重大政策、重大投资对就业影响评估机制,推动就业岗位与人力资源有效衔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列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强化就业帮扶援助。实施就业扶持民生工程,每年开发2万个就业见习岗位,吸纳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每年提供5万个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每年扶持1万名残疾人创业就业。提高就业补助标准,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至1000元;为各类困难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每人800元提高至1000元。强化就业援助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建设,扎实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实施精准技能培训计划,鼓励支持企业广泛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到8%,确保60%以上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技能教育培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助。推行“互联网+职业培训”,探索建设全省网络职业培训平台,所需资金从省级技工大省建设专项经费中安排。建立与产业导向、培训成本、财力状况等相适应的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发布《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和我省紧缺职业(工种),鼓励市县在省财政确定的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结合重点产业发展提高当地培训补贴标准。到2020年力争新增培训工种至200个以上,补贴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 (四)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培育,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体系。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保障计划和“智慧就业”项目,推动“互联网+职业指导”,推广“最多跑一次”便民举措。加快“安徽公共招聘网”“阳光就业网”和“安徽创业服务云平台”建设。常态化推进“每月逢8招工”“每周周六招才”等“2+N”就业招聘工作,深入开展“接您回家”活动,打造就业招聘活动品牌。推广“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民营职业介绍机构”和“现场招聘、橱窗招聘、网络招聘+职业介绍”的“3+1”招聘模式,每年提供220万个以上就业岗位。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为劳动者提供招聘、培训、薪酬、咨询、健康等多位一体、一站式、订单式管理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联等) 三、鼓励创业创新,增加经营净收入 (五)扎实推进“创业江淮”行动。继续实施创客逐梦、创业领航、创业筑巢、融资畅通、青年创业、高端人才创业、返乡农民工创业、退役士兵创业等“八大工程”。开展创业服务能力提升计划,组建创业服务专家团,定期发布创业地图,全面发行电子创业券,优化阶梯式创业培训,提升创业服务云平台、创业创新竞赛平台。举办“创客中国”“赢在江淮”等系列创业大赛,打造“江淮双创汇”活动品牌。全面落实税收、金融、信贷、人才等支持创业政策,利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及“政保贷、政银贷、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等金融产品,稳妥开展“社保贷”试点,按规定为依法诚信小微企业提供不超过200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的信用贷款。鼓励各市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市自行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六)大力扶持各类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及经学校同意的高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创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省市联动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省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择优在市(县)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以债权投入或者股权投资的方式给予300-1000万元支持。健全鼓励创业和宽容失败的保障机制,对新创业失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 (七)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完善企业数据库,开展安徽省“专精特新板”中小企业挂牌工作。每年认定省成长型小微企业100户,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推动“照后减证”,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给予一定职业培训补贴;对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其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基数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八)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在现有省级农民工创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园区,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150个,给予每个园区120万元资金补助。每年认定扶持4-5家青年创业园,支持建设一批创业示范大学、创业示范学院。建设或认定一批专业化、集成化、市场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市场化的众创空间。认定一批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示范作用强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利用自有住房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落实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租用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创业的,可享受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完善“双创”线上服务,推进各地建立线上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省税务局等) 四、组织开源清障,增加财产净收入 (九)鼓励投资实体经济。支持居民财产向资本转变,着力提高居民股权红利收入,引导居民参股创办企业或出资入股、联合投资建设经营风险小、预期回报好的经营项目。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获得相应投资收益。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城镇居民大力投资发展制造产业、新兴技术产业、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引导企业员工投资持股。优化投资、融资条件,盘活闲置厂房等社会资源,引导城镇居民参与众创空间建设。规范债券发行、资本筹集渠道,鼓励城镇居民投资实体经济,获取资本市场收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十)增加居民财产收益。鼓励城镇居民利用家庭生活闲置资金,积极投资固定资产并出租,获得不动产收益。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等) 五、落实托底保障,增加转移净收入 (十一)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强化市县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责任,大力推进新业态从业人员、服务业从业人员、中小微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在城乡流动就业的居民持续参加社会保险。积极推进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探索适应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方式。健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和精准识别长效机制,做到应保尽保。统筹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本,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等) (十二)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按照国家部署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把大病保险制度范围扩大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到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0%、75%左右。探索推行按设区的市最高标准统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流程。完善低保标准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同步增长机制,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开展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试点,稳妥推进国有资本收益补贴社会保障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安徽银保监局等) (十三)精准兜底保障困难群体。符合条件的城镇特困人员,参照就业扶贫、健康脱贫等政策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加强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将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城镇救助对象,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完善多层次救助体系,为重度残疾人、计生特别扶助对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落实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政策,落实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提高孤儿生活保障标准,按规定发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开展就业年龄段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完善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将因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导致家庭财力支出远远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绝对生活贫困的纳入收入统计范畴,稳步扩大低保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等) (十四)提升公共服务惠民水平。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全面落实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和促进,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项目,大力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到2020年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标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力争到2020年建立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的保障制度,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现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常住人口全覆盖。深入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开展“安徽文化惠民消费季”等活动。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引入社会组织及家政、餐饮企业等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智能养老,兴办或运营托老所、老年助餐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虚拟养老院等。(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等) 六、完善调整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十五)深化工资制度改革。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部署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积极开展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推进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类调控和分级管理,加强事前引导、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鼓励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立促进企业工资增长奖励基金,对提高职工工资的企业每年按照实际增长总额的5%给予奖补。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企业形成向一线职工倾斜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合理调整高温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 (十六)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健全岗位统筹管理机制,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政策,企事业单位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技术工人工资分配制度。允许高校院所按规定自主分配、决定绩效工资,科研人员享受成果转化收益的比例不低于70%。认真落实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意见,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健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差别化激励办法,建立阳光化福利保障制度。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促进收入分配更加科学合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 (十七)规范金融理财行为。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监管,依法保护合规民间借贷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理财市场欺骗储户、不实宣传、监管套利等违规行为以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持续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整治网络借贷业务以及“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等) 七、健全监测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十八)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开展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完善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动态监测机制,适时启动价格补贴。实施城镇居民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推行记账户电子记账。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十九)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监测协调机制,合理确定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定点单位,及时分析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发布行业工资市场指导价。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支持和引导农副产品平价店建设,强化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调控目标落实,保持居民消费价格基本稳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二十)强化工资支付保障。畅通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健全工资支付举报投诉案件四级联动机制,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省联动受理”。健全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畅通工资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加强裁审衔接。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家政服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获取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欠薪积案化解攻坚行动,实施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将有欠薪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列入“黑名单”,记入各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安徽)并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八、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增收政策落实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增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体制机制,细化政策措施,搭建增收载体,拓宽增收渠道,确保城镇居民增收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衔接和上下联动,努力形成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工作合力。省城镇居民增收工作联席会议定期会商,分析形势,跟踪评估,动态掌握促进增收政策落实及效果。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解读增收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促进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不断激发城镇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收入水平。 (二十四)加强考核评估。各地要建立城镇居民收入预测模型,积极开展收入水平预测评估。落实城镇居民增收市、县(市、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附件:具体任务分解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 附件 具体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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