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大力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和大健康产业的发展。生命健康企业往往涉及生命健康、智慧检测、药物研发等前沿领域,研发投入较大,对内部税务管理的要求很高,需要高度重视风险防控。 易错点1:无偿提供办公楼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生命健康企业往往采用集群式管理。在集群式管理模式下,一些企业的母子公司之间不仅在业务上紧密衔接,而且在财务处理上也是统一管理。这导致一些生命健康企业对无偿提供使用的资产税务处理不准确,引发涉税风险。 ◎典型案例◎ M公司是一家生物技术研发企业,租赁了一栋办公楼,无偿提供给子公司N公司经营使用。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对租赁甲办公楼发生的租金和水电费,M公司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但对无偿提供给N公司使用的办公楼,却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分析提醒◎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案例中,M公司由于理解疏忽,将N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租金、水电费等相应的进项税额,计入了自己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但未计算无偿提供给N公司使用物业的视同销售收入,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无偿使用的项目,相关企业务必做好台账,仔细按规定核算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确保不出现少计收入、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易错点2:常规性升级项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研发投入较大,是生命健康企业的共性特点。在此过程中,准确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生命健康企业来说非常重要。但是,一些生命健康企业在研发费用归集时,误将常规性升级项目纳入其中,给自己带来风险。 ◎典型案例◎ 生物技术研发企业Q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但是,对于Q公司正在进行的某研发项目,税务机关在梳理项目情况后认为,该项目属于产品的常规性升级,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于是,税务机关委托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鉴定。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回复称,由于创新性不强、未见研究开发费用的财务资料等原因,Q公司该项目未通过鉴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分析提醒◎ 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若经鉴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要重点关注自己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需要提醒的是,企业申报加计扣除时,应结合政策法规要求,如实申报加计扣除金额,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易错点3:将“配套采购”等同于“配套出口”处理 近年来,生命健康产业已经成为全球一大热点产业。“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扩大国际影响力,实现在全球市场赛道的高速增长,是不少生命健康企业的选择。但对于一些“走出去”的生命健康企业来说,进出口业务的涉税管理,是风险高发区。 ◎典型案例◎ 医疗器械企业P公司主要从事氧化锆瓷块等口腔材料的生产与出口。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时发现,从进项税额构成来看,P公司发生的采购行为,主要涉及氧化锆粉等化学原材料,但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却将部分雕刻机等设备以视同自产的方式进行了申报。经与企业财务负责人沟通,税务人员发现,这主要是因为企业认为,代客户在国内采购的雕刻机等设备,可以一并退税。最终,对P公司已申报的雕刻机等设备,税务机关进行了不予退税处理。 ◎分析提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中,视同自产货物的外购货物,应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同时,该货物还应该是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或是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成成套设备。 在本案例中,雕刻机等设备其实是P公司应国外客户的要求,在出口自产氧化锆瓷块的同时,单独代其进行采购的,并不属于配套出口的情形,不能适用视同自产的政策。P公司应将雕刻机等设备的销售额申报免税,并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准确区分出口的产品是否为自产货物,非自产货物出口是否符合视同自产相关规定,强化内控管理,避免因政策适用错误导致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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