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核准和冠名发票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09-04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一、取消“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行政审批的后续管理 取消“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行政审批后,主管地税机关应主动公布已开通的纳税申报方式,供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确定好申报方式后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即可,不用进行审批。各级地税机关要依照规定,加强对纳税人申报管理和服务: 一是推行以网上申报为主体的多形式、多渠道纳税申报方式,切实增强办税的便利性。 二是做好纳税人申报方式的备案,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型申报方式的管理,加强对未申报纳税人的纳税提醒,提高纳税申报遵从。 三是拓宽纳税服务渠道,加快“网上税务局”的建设,使纳税人能够更加方便申报纳税。四是加强电子征管档案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利用率。 二、[条款废止]取消冠名发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行政审批的后续管理 冠名发票(即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包括公园景区门票、入场券等非通用发票规格和式样的特殊发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后,冠名发票印制作为主管地税机关日常发票管理的内容,不需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领购资格后,即同时取得印制和使用冠名发票的资格,由纳税人按照发票管理规定自行选择是否冠名。需要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印制冠名发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登记表》、发票专用章印模以及纳税人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冠名发票印制手续。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发票的种类、规格、式样、印制数量(每次印制量不能超过半年的使用量)、始止号码等。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商定印制价格,签订合同,并在发票管理系统录入冠名发票印制信息,制定印制计划和安排印制。 附件: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2、印制冠名发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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