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了6个年头,许多汇算清缴疑难问题已得到解决。但对于纳税人来说,却总会有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因此,针对纳税人在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涉及成本的一些特殊事项,笔者就相关的税务处理做一梳理和介绍。 1.企业高管境外考察费是否属于工会经费? 法规依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 2.雇主责任险可否在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 3.只给部分员工缴纳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是否可以按标准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4.挂证人员(使用资质)的社保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5.企业与另一企业发生合同纠纷,上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书要求对方开具发票,但对方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将法院判决书确认为合法有效凭证? 6.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利息税前扣除时点如何确定?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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