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地税函[2013]131号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人权属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8-01
摘要:个人发生权属转让行为,纳税服务窗口在受理个人(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为其出具税收证明时,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统一按转让价格的2%预征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低于权属初始成本的,按照权属初始成本价格预征税款)。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人权属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池地税函[2013]131号         2013-08-01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权属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效,防止税收流失,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征收股权矿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池政办[2009]40号)以及现行有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权属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个人发生权属转让行为,纳税服务窗口在受理个人(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为其出具税收证明时,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统一按转让价格的2%预征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低于权属初始成本的,按照权属初始成本价格预征税款)。个人申报办理权属转让税务事项变更登记时,应向纳税服务窗口提供以下资料:纳税(扣缴)申报表、权属转让协议(合同〉、权属转让股东会议决议、安徽省自然人股东明细登记(变更)表、《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权属转让财务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出让与受让双方真实交易价格书面声明。

  二、下列情况出现平价或低价转让可不预征个人所得税: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出现本条规定的平价或低价转让行为时,个人(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权属转让税务事项变更登记时,除提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需提供证明其平价或低价转让的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不预征税款情形,纳税服务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个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申报资料推送至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集体审议意见,报同级所得税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同级所得税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确认完毕,并将结果反馈至税源管理部门。

  三、对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在完成权属转让交易后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服务窗口提出清算申请(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清算的,必须书面报告纳税服务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个人清算申请推送至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清算完毕,并将清算情况反馈至纳税服务部门。

  四、个人(扣缴义务人)提出清算申请时,除提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资料外,还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转让权属个人的身份证件、转让权属个人原始投资成本、费用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出让方企业交易时点的净资产审核报告以及税源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清算材料。

  五、个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清算申请,或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清算申请,但提供清算资料不齐全,经纳税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后仍不能完整提供清算资料,导致税源管理部门无法实施清算的,此前已预征税款直接转为核定税款,同时保留因个人(扣缴义务人)原因导致少缴税款的追溯权。

  六、纳税服务部门应于每月结束前5日内,将上月窗口受理的个人权属转让行为申报资料,集中推送到纳税评估部门,由纳税评估部门实施评估,经评估需返回税源管理部门实施清算的,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清算;经评估金额较大、疑点较多、案情复杂的,推送至稽查部门实施查处,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纳税服务部门。

  七、各单位要按照税收专业化管理和涉税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共同做好个人权属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依托税收征管等相关外部信息,密切关注个人权属转让变动情况,做好所辖个人权属转让行为的核查和所得清算工作,并按照“一户式”储存的要求,逐户建立所辖个人权属转让基本情况台账,详细记录其个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号、住所、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币种、投资时间等内容,实施动态跟踪管理;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窗口受理、资料审核、税款预征、信息传递和系统录入等工作;政策法规部门、所得税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源管理部门做好不预征税款的核查工作;纳税评估部门要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发现疑点,及时移交,确保评估成果充分转化;稽查部门要实施重点稽查,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八、本通知从文发之日起执行。《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权矿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池地税函[2010]211号)、《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人权属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池地税函[201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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