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年度评议。年度评议在年度终了前15日内进行。 各单位所属部门一般干部的年度评议成绩=本部门负责人评议成绩×40%+本部门副职评议成绩×30%+本部门所有干部评议成绩×30%(如果本部门没有配备副职,部门负责人的评议权重则为70%)。 各单位所属部门副职的年度评议成绩=分管局领导评议成绩×60%+本部门负责人评议成绩×40%。 第二十八条 年度特别加、扣分的评定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各考评主体评定后,提交给各级绩效办。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评成绩汇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评成绩=本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成绩; 各单位班子成员的年度考评成绩=分管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平均成绩×50%+本单位绩效考评成绩×50%; 各单位所属部门负责人的年度考评成绩=本部门年度绩效考评成绩+本人年度特别加分-本人年度特别扣分; 各单位所属部门副职的年度考评成绩=(∑四个季度的考评成绩+年度评议成绩)×50%+本部门年度绩效考评成绩×50%+本人年度特别加分-本人年度特别扣分 各单位所属部门一般干部的年度考评成绩=(∑四个季度的考评成绩+年度评议成绩)×80%+本部门年度绩效考评成绩×20%+本人年度特别加分-本人年度特别扣分。 第三十条 绩效办复核。各级绩效办对各考评主体按季(年)报送的干部考评成绩进行复核,如有异议,应反馈给考评主体,考评主体仍有异议的,提交领导小组裁定。复核结果确定后,由各级绩效办报各级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审定。各级领导小组将绩效办提交的干部季(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及相关资料数据进行审核。对出现提供虚假考评资料或考评弄虚作假的,对相关部门在单位绩效考评中给予扣分处理。考评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季度(年度)终了后15日内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干部考评成绩公示期内,干部职工如有异议,应在3日内提出申诉,各级绩效办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予以回复。考核对象对于考核结果既不提异议,也不确认的,视同确认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部门)的干部考评成绩报市局绩效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军队转业复员、系统外调入人员,自调入的次月起,各单位对其开始绩效考评,全年考评成绩按月份进行折算。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地税系统内调动人员,在原单位的考评加、扣分成绩可带入新单位统一计算。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绩效办和考评主体对干部绩效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过程管理。具体环节包括日常监控、季度分析、年度自查等。 第三十七条 日常监控。每名干部应按周撰写工作日志,及时上传绩效管理软件。各级绩效办应加强干部绩效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的日常监控,并按照绩效管理工作监控要求,将有关监控数据及时上传智慧地税展示平台。市局绩效办应及时掌握各级绩效办上传的绩效考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季度分析。各级考评主体应根据日常监控情况进行季度分析,掌握工作进度,对干部绩效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绩效办。 第三十九条 年度自查。各级绩效办对绩效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全年自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形成年度自查报告,报市局绩效办。市局绩效办结合季度分析反馈情况,形成绩效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干部绩效考评成绩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教育培训、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所属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总体控制在15-20%,在此基础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部门,其所属干部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为30-40%,并根据年度考评成绩由高到低确定。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副职的优秀等次,根据其年度考评成绩,在本单位内,按15-20%的比例,由高到低确定。 第四十二条 干部绩效考评成绩,也可与当地政府绩效考评工作挂钩,进行结果运用。 第四十三条 绩效考评成绩在所在单位后20%的干部,各单位应通过加强教育培训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以前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下载:1-5汇总.rar 1.干部绩效管理年度特别加分项目及标准 2.干部绩效管理年度特别扣分项目及标准 3.干部绩效考评指标(模板) 4.干部绩效考评季度得分情况表(模板) 5.干部绩效考评年度得分情况表(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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