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当上私营企业老总是多少个体工商户梦寐以求的成就。然而,风水逆转,一些行业的私企老总趋之若鹜地把自己的公司又赶回了个体的圈子,这与国家助推个体转私企的潮流背道而驰。大连市国税局的调查显示,2013年洗浴业、餐饮业和娱乐业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户数占总户数比例分别为92.62%、87.79%和80.36%。这一违背企业发展规律的现象背后,究竟隐藏了怎样的秘密?又当如何破解这个谜局? 变脸为哪般 此外,还有一些实际投资超过千万元,雇工百人以上,年营业额在百万元甚至千万元上的个体工商户,早已绝对是名副其实的“企业”规模。但从注册那天起,人家压根儿没打私企的主意,而是义无返顾地选择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身份”。大连一家某知名餐饮有限公司开办投资额高达1.2亿元,麾下拥有员工450人,可谓气势不凡,注册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而1.2亿元的资金并不来源于一个人,大部分资金以借贷方式来源于隐形股东。 这些案例的发生,绝非偶然、个例,似乎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在吸引着投资者从私营企业变身为个体工商户或独自企业。通过对比2013年大连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计户数占行业比例最高的前8位的行业,发现上述案例所涉及的洗浴、餐饮和娱乐这3个行业赫然在列,分别以92.62%、87.79%和80.36%的高比例位列第2、第4和第6位。 上述3个行业中,个体工商户加个人独资企业平均86.92%的占比可谓“畸高”,这其中到底掺入了多少“水分”,混杂了多少“假个体”或“假独资”?至少可以确定的是,注册成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三行业”中已成为一种带有倾向性的社会经济现象,而这种现象与国家助推个体转私企的潮流背道而驰。我们不禁要问,在这“诡异”的现象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利益链条驱使着这“变脸”风潮的涌动? 税负有差异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私营企业的经营利润首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向投资者分配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通过实例来对比分析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差异。 私营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对比表 单位:元
征管有区别 风险要防范 大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从2014年3月起,国家对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全面放开,给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升级”公司扫除了制度障碍。目前,北京、天津、重庆、甘肃、江西、上海等地先后出台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虽然各省市在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均各有不同,但都对从个体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延续性予以认可,也从本质上解决了个体工商户转企后资产延续、持续经营等问题。但国家层面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应尽快研究制定、出台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政策。 鼓励规模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是潮流,在这种潮流下,已有专家建议,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应采取措施平衡不同组织类型的经济体的税负,消除税负差异,从制度上消除税收对纳税人组织形式选择的诱惑。 大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认为,抑制纳税人不当选择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税收管理的精细化。将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重点管理的视野是精细化最为重要的环节。以前,一些税务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税收没有太大的潜力而没有纳入税收征管重点。事实上,像大型的餐饮、娱乐、洗浴个体工商户,年营业额与利润额都具有相当的规模,也有很大的纳税能力。因此,应加大规模个体工商户的识别力度,把管理区域内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户数、经营情况了解准确,加强日常征管力量,督促其申报。 同时,还应当把规模个体工商户纳入税务稽查范畴。目前税务稽查的对象一般是企业性质的纳税人,对个体工商户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从而使得该群体少纳税、逃避纳税的面纱不易被揭开。 另外,要强化规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建账经营,对不建账的从高进行核定。现实中,规模个体工商户都有建账的能力,他们不建账的目的,就在于不给税务机关提供真实的经营资料,不想如实缴纳税收。税务机关不能听之任之,应当强化规模型个体工商户建账经营,对于已建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认真审核账目是否真实合理。对于不建账经营的,应该从高核定税率或税额,从根源中扭转个体工商户“建账吃亏,不建账占便宜”的错误认知。对于出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最后,还要在企业注销清算时多留意一番,把好这税收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口。企业清算,既要对资产的增值纳税,也要对债务的豁免纳税,是对纳税人历年经营成果应纳税款的清理。对注销清算的严格把关,势必导致纳税人要权衡纳税成本和转变经营组织形式的潜在利益之间孰重孰轻,从而大大增加了纳税人转变组织方式的成本,遏制纳税人通过转换经营组织形式达到避税目的的冲动。 随着税务机关精细化管理的加强,纳税人通过转变组织方式获取税收利益的成本将增加,面临的税务风险也越来越大。日前,大连市中山区国税局在对一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该纳税人账簿上记载的年收入仅为302万元,但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后发现,地税部门给该企业核定的营业额为480万元,显而易见,企业在国税部门申报所得税时的收入是含有一定“水分”的。按照规定,对营业税已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核定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按营业税计税收入额计算的所得税额。因此,中山区国税局补征了该企业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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