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1-23
摘要: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额度的权限。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1-23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4月1号起全文废止。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要求,为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了《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3日

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地税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额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罚。

  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的,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税收法律规范,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八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一事不二罚”原则,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九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四)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第二章 裁量适用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某一税收违法行为规定“可以”处罚或者“可以”并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裁量是否处罚或者裁量适用单处还是并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可以”的,税务机关必须处罚或者适用并处。

  第十二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首次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行政处罚的下列同一性质税收违法行为,且在一定期限内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应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相对人实施同一性质税收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的税收违法行为;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的税收违法行为。

  前款所称 “同一性质”税收违法行为,是指依据同一条、款、项实施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所称“首次实施”同一性质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在对本次违法行为拟作出处罚时,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本机关可查询的范围内没有同一性质税收违法行为的记录。所称“在一定期限内主动改正”的期限,具体见本办法附件《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第十三条 没有确实、充分且合法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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