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地税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涉税事项自查申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5-29
摘要:随着营改增工作的不断推进,为加强营业税税收征管,帮助纳税人全面排查可能存在的营业税涉税风险,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行业营业税涉税事项自查工作。您可以对照所属行业的自查指南自行排查2012至2014年度营业税涉税问题,并于2015年7月15日前网上填报《自查报告表》(www.jsds.gov.cn)。

  13.采取电子收款机的纳税人,是否全额申报纳税。

  14.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拆分合同少报收入的情况。

  15.预收账款(包括一次性收款分次消费)、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时间及时结转收入。

  纳税人自查指南—生活服务业(住宿业)

  1.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开发票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依法纳税的情况。

  5.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情况。

  7.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的情况。

  9.按税法规定应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的(如受让或购买境外单位提供的劳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无境内代理人的),是否按规定扣缴营业税。

  10.是否有餐饮、娱乐业、货物销售、房屋出租等其他收入,是否分开核算,按照规定纳税。

  11.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是否存在取得非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已按规定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12.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住宿损坏物品赔偿款等)是否按规定一并申报纳税。

  纳税人自查指南—行政事业单位

  1.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的三个条件: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是否存在资产出租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政府资产无偿划转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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