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常见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5-08-02
摘要:税屋提示 阅读本文,请参考后续最新政策规定: 税总发[2014]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 税总发[2015]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税屋提示——阅读本文,请参考后续最新政策规定:
税总发[2014]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
税总发[2015]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问题一、哪些情况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由谁申请?

答: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发生以下情形(前提必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且购货方未认证抵扣),由销货方申请红字:
1、发票开具有误且发票未认证,发票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仅限发票开具的当月或次月申请)。

2、发票开具有误且发票未认证,购买方拒收的。

(二)发生以下情形,由购货方申请红字:
1、发生退货且发票已认证

2、发生折扣折让且发票已认证

问题二、红字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问题三、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何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购买方发票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应在填开《信息表》后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填开《信息表》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四、企业填开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未上传,发现红字信息表有误,如何处理?

答:未上传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无需至大厅处理。

问题五、已上传成功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内容填错,怎么办?

答:《信息表》填错,应凭纸质《信息表》(加盖公章)、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企业电子办税员联系卡至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表》撤销,然后重新填开《信息表》。

问题六、发票超过180天认证期未认证,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发票超过180天未认证,不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七: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需要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 四、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问题八: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通过系统填开并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需要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因此,纳税人按照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申请的《信息表》无需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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