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的收入确认,说白了也就这么一回事儿!

来源:铂略财税 作者:铂略财税 人气: 时间:2016-03-22
摘要:《条例》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卖方向买方销售货物时,不仅会收取全部价款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价外收取的费用也是需要交税的,而价外收取的销项税额是不交税,增值税是

《条例》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卖方向买方销售货物时,不仅会收取全部价款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价外收取的费用也是需要交税的,而价外收取的销项税额是不交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细则》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假设委托方提供大米高粱,委托一家白酒的加工厂加工成白酒,那么该加工企业所收取的加工费需要交增值税。材料加工成白酒,发货给委托方时,受托方要将委托方未来向市场销售白酒所要交的消费税,在收取加工费的环节代国家收取。所以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加工费,会代国家征收消费税,这笔税款是代国家征税,很快要还给国家,当然不能计入受托方的价外收费。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例如,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批价值2000万的商品,A企业与B企业约定B企业上门提货,而B企业请A企业找一家运输公司运货,要求运费在80万元以内。A企业找好一家运输公司,运输费用78万,运输公司将商品运抵B企业后,向A企业索要运输费用。由于A、B企业约定由B企业提货,这笔运费应由B企业承担,A企业暂行垫付,这笔运输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铂略财务培训提醒企业注意,在为买方垫付费用时,支付运费给运输公司时,运输公司所开发票的抬头一定要写委托方,也就是买方的名字,然后把这张发票转给买方入账,发票转交后,买方要支付相应运费给卖方,此时卖方收到的就钱不属于价外收费。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但是也有企业代政府收钱,依然被判定为价外费用交了税的情况。比如自来水厂代政府收取排污费,假设1吨水的价格0.02元,自来水厂代政府收取的排污费是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制定的,而这笔钱收取结束也是要立刻上交政府的。但问题在于自来水厂在收取这0.02元排污费时使用的不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而是使用自来水厂的发票,所以自来水厂收取这笔费用后,做账时计入其他应付款中,交给政府后会将应付款冲平。虽然这笔钱实质上不构成收入,只是一笔款项的往来,但是税法规定要增加到增值税的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企业只能按照规定处理。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这种情况主要会发生在4S店。4S店在销售汽车时,会向消费者收取代办的保险费,以及代国家收取车购税、车辆牌照费,这笔费用也不作为价外费用。除了以上反向列举的情况不属于价外费用外,其他的都要作为价外费用,作为增值税的计税收入。比如,A企业销售价值1000万元的商品给B企业,合同约定B企业在发货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部的货款,如果逾期每天收取5‰的利息,B企业延期3个月才支付了货款,A企业收取了相关延期付款的利息。那我们收到的3个月的延期付款的利息,银行收取利息是交营业税的,而对于销售商品的A企业来说,他提供了增值税应税服务,在价外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要一并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的。

铂略财务培训注:关于价外费用,《细则》中明确了收款方向问题。《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等费用,收费方向,费用来源十分明确,一定是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相关费用,言下之意,虽然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也收了钱,但只要不是向购买方收取就不属于价外费用。比如,M企业主要销售的是电器、热水器等产品,销售给经销商、消费者等,M企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结果销售出去的热水器发生了质量事故,保险公司赔付100万元给M企业。M企业收到这100万元也是价外收费用,但因为这笔费用不是向购买方收取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与《细则》的规定相比,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有所不同。

财税[2013]106号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税[2013]106号规定的价外收费是指价外收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并没有明确收取方向,所以在营改增的服务事项中,它规定的价外费用范围更广,不管向谁收取都会涉及这个问题。比如,一家运输公司X提供运输服务,并投了运输的安全保险,现X公司为Y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原本合同约定Y公司支付100万元,结果由于事故,X公司只收到30万元,因投保,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这个50万元是否要交增值税?铂略财务培训请企业注意,很多税务机关会要求要交增值税,原因就在于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中没有明确收款方向。

价外费用案例F公司向G公司出售一批货物,价值3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G公司应在收到货物的30日之内向F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后G公司由于管理原因延迟付款,F公司根据合同向G公司收取延迟付款利息5000元,并分别开具货款和延迟付款利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F公司应如何就收取的5000元延迟付款利息进行税务和账务处理?

在财务上不做收入处理,但在税收上要计入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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