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卖方向买方销售货物时,不仅会收取全部价款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价外收取的费用也是需要交税的,而价外收取的销项税额是不交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细则》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例如,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批价值2000万的商品,A企业与B企业约定B企业上门提货,而B企业请A企业找一家运输公司运货,要求运费在80万元以内。A企业找好一家运输公司,运输费用78万,运输公司将商品运抵B企业后,向A企业索要运输费用。由于A、B企业约定由B企业提货,这笔运费应由B企业承担,A企业暂行垫付,这笔运输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但是也有企业代政府收钱,依然被判定为价外费用交了税的情况。比如自来水厂代政府收取排污费,假设1吨水的价格0.02元,自来水厂代政府收取的排污费是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制定的,而这笔钱收取结束也是要立刻上交政府的。但问题在于自来水厂在收取这0.02元排污费时使用的不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而是使用自来水厂的发票,所以自来水厂收取这笔费用后,做账时计入其他应付款中,交给政府后会将应付款冲平。虽然这笔钱实质上不构成收入,只是一笔款项的往来,但是税法规定要增加到增值税的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企业只能按照规定处理。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铂略财务培训注:关于价外费用,《细则》中明确了收款方向问题。《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等费用,收费方向,费用来源十分明确,一定是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相关费用,言下之意,虽然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也收了钱,但只要不是向购买方收取就不属于价外费用。比如,M企业主要销售的是电器、热水器等产品,销售给经销商、消费者等,M企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结果销售出去的热水器发生了质量事故,保险公司赔付100万元给M企业。M企业收到这100万元也是价外收费用,但因为这笔费用不是向购买方收取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与《细则》的规定相比,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有所不同。
财税[2013]106号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3]106号规定的价外收费是指价外收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并没有明确收取方向,所以在营改增的服务事项中,它规定的价外费用范围更广,不管向谁收取都会涉及这个问题。比如,一家运输公司X提供运输服务,并投了运输的安全保险,现X公司为Y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原本合同约定Y公司支付100万元,结果由于事故,X公司只收到30万元,因投保,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这个50万元是否要交增值税?铂略财务培训请企业注意,很多税务机关会要求要交增值税,原因就在于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中没有明确收款方向。 价外费用案例F公司向G公司出售一批货物,价值3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G公司应在收到货物的30日之内向F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后G公司由于管理原因延迟付款,F公司根据合同向G公司收取延迟付款利息5000元,并分别开具货款和延迟付款利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F公司应如何就收取的5000元延迟付款利息进行税务和账务处理? 在财务上不做收入处理,但在税收上要计入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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