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12、问:房地产兼有新老项目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如何计算?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 13、问:房地产2016年4月30日前收款并缴纳营业税的,未开具发票的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 14、问:建筑业如何确立工程承包的纳税人? 答: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依据:36号文《实施办法》第二条] 15、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如何选择按3%计税? 答:有几下几种方式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36号文《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 16、问: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答: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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