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政策解答

来源:阚振芳 作者:阚振芳 人气: 时间:2016-04-07
摘要:1 、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按5%征收率计税, 何为老项目?选了以后多长时间可以改动? 答: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2、问:统借统还政策是否还执行?集团发债行为是否属于统借统还?

答: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依据:36号文《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注释]要把握利率不高于(最好是利率相同合同可对应), 严把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关系。

23、问:营改增后个人房屋转让政策如何规定?

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依据:36号文《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

24、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36号文《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二)]

[注释]合并分立方式明确,投资行为未包含在内,除非另有规定按增值税条例应视同交税,这与原营业税规定不同。

25、问:营改增后个人房屋出租政策如何规定?

答: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依据:36号文《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6、问: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可以变更?

答: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依据:36号文《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

27、问:除了个人消费购进货物不得扣除外,非正常损失也不得扣除,企业盘亏材料、拆除临建是正常损失吗,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答:根据36号文件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所以,一般理解盘亏材料、拆除临建未出现上述情形应属于正常损失,不需转出进项税。

28、思考题:

问:集团内有建筑企业及房地产企业,因有甲供,房地产开发是新项目(11%),假设建筑企业可以选择建筑企业采用一般征收方式或简易征收,分别测算建筑企业利润率约10%,分别测算:你是集团财务总监,如何在一分钟选出要不要进行简易征收方式交税?

方式一:可以取得为20%收入成本发票(综合平均进项11%);

方式二:可以取得40%收入成本发票(综合平均进项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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