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李克强召集20个省长当面谈了全面实施“营改增”的问题,那么“营改增”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一改革有多大的意义?
李克强主持国务院专题座谈会现场。 4月11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专题座谈会上,和20个省(区、市)政府负责人当面谈了全面实施“营改增”的问题。 阵势这么大,足见“营改增”工作的重要性。而且,这是一个月以来,李克强第三次研究相关问题。 这段时间大家都被“营改增”刷屏,但总有点雾里看花的缺憾,边驿卒大致梳理了这事儿的来龙去脉。 “营改增”到底咋回事?千年营业税要退出历史舞台? 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这可绝不仅仅是改个名:在调整征税方式的同时,“营改增”还能理顺财政体制,总体上减轻税收负担,要知道,这可是本届政府最大规模减税举动。 先从营业税讲起吧。 在中外税收史上,营业税是出现较早的一种流转税,顾名思义,营业税就是对工商营利事业和服务业的营业收入收的税。比如我国周代对“商贾虞衡”的课税、汉代对商人征收的“算缗钱”、明代征收的“市肆门摊税”等等,均具有营业税的性质。 1950年,我国在统一全国税政时,就设立了营业税。营业税的好处是简单。直接用营业额乘以税率即可。 但有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就是重复征税。 就用我们的自行车来举个栗子吧。自行车由车架和车轮两个部件组成,售价1000元,按营业税税率5%计算,税负应该是50元。但在实际生产中,车架和车轮由两家不同的供应商生产,售价分别为400元和200元,那么自行车厂在购进部件时,两个供应商已经分别缴过20元和10元的营业税,然而自行车厂以1000元卖车时还需要再交50元营业税,那么这种商品的实际税负就是80元,实际税率达到8%。 所以,营业税的逻辑问题在于,流转的过程越多,重复缴纳的营业税就越多。 上世纪五十年代增值税诞生,营业税的地位尴尬起来。原因很简单,增值税是对货物和服务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收的税,和营业税的范畴差不多。 但是,增值税有自己的优势。比如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也在总体上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继续以刚才的自行车厂为例,销售一辆自行车1000元,但是车架和车轮都已经缴过税了,它们缴纳的30元就是进项税额,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税额应该=1000÷(1+6%)*6%-30=26.6元,虽然计算公式复杂一些,但是缴纳的税额却真真切切地变少了。 整体上来看,增值税扣除了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只对你装配自行车的增值过程征税,车架和车轮本来值600块,但做成自行车就可以卖1000,中间的400块钱才是税基。 是不是感觉学点公式还是很值的? 我国在1979年开始试点引入增值税制度,1984年增值税作为一个法定的独立税种正式建立。 1994年,为了改变中央财政贫弱局面,国家实施分税制改革。重新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其中,营业税被划归地方税,增值税则属于中央与地方的共享收入(中央75%,地方25%)。 但是,二者的关系并没有理顺,由于1994年税制改革时,全面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并不具备,所以形成了货物的生产销售征收增值税,而服务的生产销售征收营业税的并存格局,被称为当时改革“留下的一个尾巴”。 光明日报直接指出:“过去,增值税主要以第二产业为征收对象,营业税主要以第三产业为征收对象。税制的不统一,造成了税收的不公平,同时也加剧了产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而且,营业税重复征收的现象尤其突出,在第三产业往往是新技术、新业态、新经济孵化器的市场格局下,对于疏导资源合理配置,扩大第三产业规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了极大制约。” 2012年1月起,国务院开始在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随后逐步铺开,直到今年5月全面推开,经历了一个不断摸索的过程。
“营改增”推进过程。图表来自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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