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指引之二:建筑业 广东省国税局介绍,为了确保建筑行业纳税人从营业税向增值税平稳过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过渡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确保实现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建筑企业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设计和安排,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分别测算并选择更有利的计税方式,实现税负只减不增。 有关过渡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给予8条过渡政策 过渡政策一: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过渡政策二: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施工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过渡政策三: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过渡政策四:甲供材不纳入计税销售额。营改增试点后,对于甲供材不纳入建筑服务计税依据,税制安排比营业税时对建筑企业更加有利。 过渡政策五:现场临时建筑可以一次性抵扣。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不动产分2年抵扣的规定,可以一次性进行进项抵扣,这对建筑企业来说又是一大利好。 过渡政策六:进一步增加税务机关专用发票代开点。为解决建筑企业采购砂土石料抵扣问题,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增加专用发票代开点,为小规模沙土石料供应商和临时经营者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提高建筑企业购买辅料获得抵扣凭证的比例。 过渡政策七:不同建筑项目可适用不同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还可以对不同的建筑项目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也是本次营改增试点为建筑业量身订造的贴心政策。 过渡政策八: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的,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仍然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实际税负下降 广东省国税局指出,对于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型建筑公司,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营改增试点后税负将普遍下降。比如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小规模装修装饰公司、安装公司等,税负将普遍下降,这不仅有利于降低家装成本,还有利于扶持建筑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三)简易计税方法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均可以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 一问一答一案例 问:为什么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的税负将普遍下降? 答:纳税人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虽然征收率也是3%,和营业税时3%的税率一致,但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按不含税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税,实际税负仅为2.91%,比原营业税的3%要低。
案例:某建筑集团公司的一个造价2000万元的建筑工程,在2016年1月开工,在4月30日前,取得的建筑服务收入1000万元要按3%缴纳营业税30万元,而5月1日营改增试点后,其取得剩余的1000万元的收入,折算为不含税收入则为970.87万元,乘于征收率3%,只需缴纳增值税29.13万元,税收负担将有所下降。 案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计5月1日后将取得建筑工程收入1110万元,其中采购建筑材料支付585万元,支付设计、监理、勘探等服务106万元,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1110÷(1+11%)×11%-585÷(1+17%)×17%-106÷(1+6%)×6%=110-85-6=19万元,其实际税负率比原营业税3%要低,实现税负下降。 案例 5月1日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进项税额2 =[1110÷(1+11%)×11%]-[585÷(1+17%)×17%]-[106÷(1+6%)×6%] =110-85-6=1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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