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红字专用发票处理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若销售方已全额确认收入,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若已按新会计准则原本净额确认,自不必重复冲减了)及销项税额;对于购买方来讲,可就红字发票金额,红字入账、冲减原已确认金额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若销售后收到返利则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平销返利处理方式。所谓平销返利,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销售方式。平销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时有发生。如果销售返利不开具红字发票,容易造成偷漏税情况,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的不正常流转,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举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3000元。供货方按10%进行返利,并用现金形式支付。 A企业购入商品时,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 A企业在收到返利时,会计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13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若销售后收到返利则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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