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与处理指引

来源:税官郑大世 作者:税官郑大世 人气: 时间:2016-06-10
摘要:征管法中并没有关于虚开定义的表述,关于虚开的表述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电子证据

《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 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经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三)法院可直接认定的证据

《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终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三、能够定性虚开的证据

(一)言证

涉案相关人员承认或指认虚开的言证,包括虚开行为的涉案人员或其他与发票所列经营业务、开票行为相关人员的言证。根据证据规则,其他证人证言优于涉案当事人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证人证言。在虚开案件检查中,通常虚开犯罪团伙主要成员不承认虚开,如果能取得其开票相关方证明业务不真实的言证,以及虚开团伙聘用的开票人员、记账会计、办公文员等指证其未从事经营而开具发票的证据,应可定性其虚开成立。对于虚开涉案人员自己承认虚开的言证,可以作为虚开证据,但为防止其反悔,应当形成多人相互印证的言证,方可定性。

(二)资金流不实证据

通过无真实资金往来证明业务不真实,定性虚开。《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的本质是收付款凭证。在虚开案件检查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对抗检查,不提供账册、凭证,甚至注销、走逃。这种情形下,虽然无法对其查帐、询问,但其银行交易信息不会灭失,可通过调取涉案企业所有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其与下游受票企业无任何资金往来,或存在资金回流,即可证明其开具发票所对应的资金不是真实收付的。

发票是收付款凭证,银行查询到的资金回流证据、未收款证据也是收付款凭证,发票作为企业自行开具的证据,其证据效力低于属于第三方证据的银行资金往来明细记录,因此在两者证据指向冲突的情况下,应采信银行查询提取的资金流证据认定“实际经营业务”,进而认定其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定性虚开。

同时,虚假的资金支付或资金回流也不符合企业经营业务的日常生活经验,按照《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属可直接认定的证据。对于查明资金回流的应可直接定性虚开;对于查明银行账户中无收款记录的,还应取得受票方是否已发生付款行为、以何种方式付款的证据,防止后期出现开票方推脱“现金收结算”的情况。

(三)其他间接证据

对于注销、走逃户而言,很多证据难以取得,特别是在公安部门未立案查处,或立案后未能侦控实际经营人身份的情形下,无法取得有效言证,而资金流由于某些原因也未获得回流证据。税务部门检查中,能够获得一些间接证据,如:名义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存在不知情的言证;银行开设账户未发生资金收付的证据;实际经营场所不存在;从未发生过正常经营所应当发生的经营费用;公司财务、办税人员指证其从未见过公司发生实际业务;生产企业无生产能力,或未发生生产所必须消耗的水电支出而销售自产产品;生产企业的名义职工指证从未在公司从事过生产等。

这些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实其未从事过发票所列的经营业务,但可以通过证据组合,以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其未从事过实际经营业务,定性虚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是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证据。

(四)虚开手续费证据

虚开手续费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开票金额对应的资金往来外单独支付;二是从资金往来中扣除。除现金支付外,以上两种形式均可通过查询企业账户资金的流转及涉案人员控制的个人银行卡等方法取证。对于金额较大的虚开案件,虚开手续费金额也较大,一般均通过银行结算,通常虚开犯罪嫌疑人避免与相关人员直接接触,也都要求受票方通过银行打款。理论上虚开手续费均可以取得证据,实际检查中,对于通过个人银行卡单独支付的,如何侦查出其控制的银行卡号是关键。

手续费的支付涉及收付款两方,一是可以通过对受票方相关人员的排查,查询关键人员的开户情况,对其不同银行卡的资金进出进行分析;二是通过对开票方收款帐户的资金流出进行检查,追踪资金流转过程。对于取得的虚开手续费的证据,既是定性虚开的有力证据,也能够佐证虚开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主观故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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