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京津两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互联互通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2016-06-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2016年6月17日起,京津两市正式启动离境退税互联互通和互认互通,境外旅客在京津两地离境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持相关单据和物品在两地设立退税网点的离境口岸均可办理退税申请手续。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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