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G20税改最新成果全在这里了,跨国公司值得关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剀 人气: 时间:2016-09-12
摘要:2016年是G20税改和打造国际税收升级版的成果落地之年,是我国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是改革引领、联动显效之年。在此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贯彻习近平主席关于国际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度参与全球税收合作,从国际税制改革和国内成果转化两个层面

日前,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了解到,近年来,二十国集团(G20)税制改革加速推进,我国落实G20税改成果丰硕。

据了解,

2013年

各国领导人在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共同发布《圣彼得堡宣言》,就国际税制改革达成共识,国际税收成为国际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4年

习近平主席在G20布里斯班峰会上发表“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重要意见;

2015年

G20税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BEPS行动计划顺利完成,15项最终成果在G20安塔利亚峰会上获得批准,运行近百年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得以重塑;

2016年

是G20税改和打造国际税收升级版的成果落地之年,是我国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是改革引领、联动显效之年。在此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贯彻习近平主席关于国际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度参与全球税收合作,从国际税制改革和国内成果转化两个层面推动国际税收工作迈上了新的高度。

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

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把国际税收规则体系重塑作为完善我国国家税收国际方面一系列制度的重要机遇,结合中央确定的财税改革任务和总局党组提出的税收现代化建设目标,健全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在促进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同时维护好我国税收权益。在G20税制改革中,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从税收实体规则修订、加强税收征管协作和提高税收透明度三个方面有效推进改革进程及成果落实。

我国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合作伙伴身份全程平等深入参与BEPS项目,并成为BEPS指导委员会委员。作为整个项目的积极参与者和引领者,自2013年起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共参加BEPS相关会议86次,向OECD提交立场声明和意见1000多条,其中很多意见得到采纳,并体现在最终成果中。我国主导提出的“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已成为BEPS的指导原则,为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和促进各项成果的顺利完成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提升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发挥了独特作用。这些成果已由2015年10月8日G20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年11月15日~11月16日在G20领导人安塔利亚峰会上获得核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0月10日召开了BEPS项目成果宣讲会,并在网站发布了BEPS15项最终成果的中文版,约140万字。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BEPS成果在国内层面的转化,加快建立现代化的国际税收法规和管理体系。近几年制度建设成果颇丰,《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的相继出台,充实了我国反避税制度,有效维护了我国税基安全。

BEPS项目自2016年开始进入实施阶段。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参与多边协议的制定工作,尽快落实税收相关的BEPS成果,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在多边协议工作组中担任第一副主席,参与设计包容性框架,以监督和评估成果实施,吸纳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并为其提供能力建设帮助。该框架方案已于2016年7月建立完成。目前共有82个辖区以合作伙伴身份参加,另外有21个辖区以受邀者身份观察相关工作。

201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我国签署的第一份多边税收条约。2015年7月1日,《公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标志着我国在税收征管现代化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对我国参与国际税收治理,提高国际税收征管水平,打击国际逃避税,维护我国税收利益,提升我国国际站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方便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了解《公约》,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月发布《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明确《公约》对我国生效执行的时间,并解读了部分重点内容。此外,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动情报交换的通知,将自动情报交换的范围由5国扩大为G20国家中的9国,并统一自动情报交换标准,为执行《公约》做好准备。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在2014年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于2018年9月开始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015年12月,我国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成为第77个签署该协议的辖区。这将大力推动中国实施《标准》的进程。

在国内法层面,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建议增加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的信息报送义务,为实施《标准》提供国内法支撑。此外,按照《标准》的要求起草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收集外国税收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操作指引。目前,《管理办法》正在修改中,力争今年年底由国家税务总局与金融主管部门联合发布。接受信息安全与数据保密评估,2016年7月,我国顺利通过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全球论坛的信息安全数据保密评估,为实施《标准》奠定了基础。开发信息系统,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开发用于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信息报送和交换系统,预计将于2017年试运行,以满足报送和交换与《标准》相关信息的需要。

“一带一路”的税收服务管理体系初步建立

记者了解到,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从“谈签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促发展、加强合作谋共赢”三个方面出台十条税收措施,成果显著,充分发挥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服务对外开放大局。

加快税收协定谈签。我国已与11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包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情报交换协定在内的双边税收合作法律机制,基本覆盖了我国主要投资目的地和投资来源地。2015年以来,我国与智利、津巴布韦、俄罗斯、罗马尼亚和波兰等签署了税收协定(议定书)。此外,我国内地和香港、澳门签署了税收安排议定书,大陆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与瑞典、柬埔寨、印度和巴基斯坦达成或基本达成了税收协定(议定书)。

有效化解涉税争端。利用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协商机制,国家税务总局积极与协定伙伴国就跨境涉税争议开展双边协商。截至2016年8月,成功与有关国家双边协商191例,为跨国企业消除国际重复征税300余亿元。

积极服务“走出去”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我国主要投资目的地在内的95个国家和地区,全面开展税收政策研究。依托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分国别发布税收指南,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目前已发布美国、俄罗斯、印度、蒙古国、文莱、香港、加拿大、尼泊尔和日本9份投资税收指南,并就上述指南编制和发布摘要,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参考。广泛为“走出去”企业开展税收协定专题培训、问题解答及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宣讲。2015年共举办税收政策宣讲活动200多场,直接参与活动的企业达2万多家,发放相关资料2万余份。2016年各地税务机关继续强化“走出去”宣传,逐步实现宣传常态化,走访机制化,辅导专业化。会同纳税服务司设立12366“走出去”企业热线专席,建设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打造立足上海、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服务于国家战略的国际化高端纳税服务平台。

打击国际逃避税力度空前

记者了解到,在2015年11月举办的G20安塔利亚峰会上,G20首脑就国际税收治理达成共识,将国际税收治理作为防范国际经济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打击国际逃避税成为建立公平公正健康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上表示“金砖国家要通过应对BEPS项目,加大在转让定价、自动情报交换等领域的合作,对跨国避税、企业灰色利润零容忍”,这一倡议得到与会国家代表的积极响应,也为我国打击国际逃避税,构建健康、公平的国际税收环境描绘了路径。

国家税务总局坚持防查并举,着力完善“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的反避税防控体系,管理重心逐步由事后调查向事前监控转变。建立分行业、分地区、分年度和分投资国跨国公司利润水平指标监控体系,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汽车、奢侈品和制药行业全国联查,制定科学有效的风险应对策略,防止跨国企业侵蚀我国税基。2015年,反避税调查立案291件,结案198件,对税收增收贡献610亿元。

建立跨国公司利润水平监控管理系统,充分利用大数据动态管理和监控跨境税源。该系统通过了解全球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实时监控跨国集团在我国的利润水平,为分析企业的无形资产定价、价值链利润以及我国市场溢价等提供数据支持。

加强跨境税源风险管理。按季开展国际税收形势分析,监控跨境税源风险,制定发布《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税收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突出重点所得领域风险防范,建立非居民税收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建立“走出去”企业清册,明确服务和管理对象。在组织各地调研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2016年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初步搭建起管理框架。

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动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共同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努力发挥我国在全球税收治理中的更大作用。税收合作范围进一步拓宽,目前已覆盖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在合作范围不断拓展的基础上,我国税务部门不断丰富合作方式,通过立法咨询、举办多边培训班、专题交流、专家支持、经验分享和技术援助等,先后实施双边和多边合作项目12个。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共为18个亚、非、拉丁美洲国家的82名税务官员举办了两期“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研修班。2016年6月,为亚、非、拉美国家的税务官员举办本年度第一期“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培训班。

2015~2016年度,国家税务总局与加拿大税务局牵头组织税收征管论坛(FTA)框架下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项目,并完成《税收征管能力建设:FTA的回应》报告,共同探索如何更有效利用资源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入全球税务合作包容性框架,应对BEPS挑战。

为落实G20领导人对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达成的共识,国家税务总局与OECD签署合作备忘录,将在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和国际税收等19个领域开展税务培训、立法咨询、高层政策对话等多种形式的合作。2016年3月,OECD-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多边税务中心启动,2016年该多边税务中心将围绕国际税收热点问题和税务部门能力建设需求开展7期培训项目,邀请100多名发展中国家税务官员参加,目前已完成4期培训。该中心是第一个设立于非OECD国家的OECD多边税务中心。

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成功举办

记者了解到,第十届FTA大会是中国国际税收迈上新台阶的标志性会议,取得了与会议的地位和重要性相匹配的丰硕成果,为推动G20税制改革成果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会议期间,我国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成为落实G20领导人对BEPS项目承诺、打击国际逃避税和加强税收信息交换的重要举措,向国际社会表明了我国参与全球税收合作的积极态度;签署了中加税务合作备忘录,进一步加强双方税收政策及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标志着中加双方税务合作迈上了新的台阶;签署中美税务合作备忘录,有助于两国共同推动BEPS后续工作的完成和全球税收治理体系的完善,对于建设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我国与加拿大牵头的能力建设项目有了新进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做了题为《坚持互惠共赢 提升征管能力》的主题发言,从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中“需求方”和“供给方”的双重角度,与各方共同探讨了提升技术援助效率和效果的方法,以及在能力建设方面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协调合作的途径,并共同就税务部门未来实施能力建设援助提出多项建设性倡议。与英国、法国及金砖国家就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合作开展了交流与会晤。此次会议还特别邀请了柬埔寨、巴基斯坦和哈萨克斯坦等“一带一路”沿线或我国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参会,共商加强税务合作、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举措,标志着中国税务在继续服务“引进来”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服务“走出去”的力度。

会议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向各主要国家的税务局局长介绍了我国营改增的开展情况,使我国的税改经验走向了世界,让世界看到我国作为G20东道国,让税收政策成为一项重要有效的结构性驱动力,推动强劲、可持续和包容性经济增长的决心和行动。这一系列成果都为落实习近平主席指示和G20税制改革成果在我国落地提供了实体和程序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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