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等三项执业规则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6]056号 2016-10-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促进税务师行业业务转型升级,指导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向纳税申报全程代理业务和为纳税人出具纳税申报咨询意见业务转型,积极拓展协助海关稽查业务,根据国务院修订发布的《海关稽查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中税协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规则(试行)》、《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规则(试行)》,经中税协常务理事通讯表决通过,现予发布。 此次发布的执业规则是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及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的操作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执业属性和业务流程,以及委托和受托双方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界定。规则同时提供了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申报准备咨询合同、纳税调整报告范本和申报准备咨询意见书,以及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协议书和海关稽查专项审计报告范本。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对上述规则认真学习研究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中税协(业务准则部)反映。 税屋附件: 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规则(试行).doc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10月31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理人承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规则。 代理人是指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人所属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编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的行为。 委托人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等,委托人与纳税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能保障纳税人履行配合、协助代理人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代理人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五条 代理人接受委托,应当以纳税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申报及备案资料的归集与核查 第一节 业务承接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申报资料进行分析,重点了解纳税人纳税年度的下列情况: (一)基本情况及当年主要经营决策对年度申报的影响; (二)纳税人被纳税评估、稽查、审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等对年度申报的影响; (三)财务决算及其审计结论; (四)财务部门基本情况;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 (六)其他与年度所得税汇缴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代理人决定承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应根据《涉税业务约定书规则》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根据双方约定的情况修改本规则后附《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合同(参考文本)》,并分别确定以下内容: (一)业务范围是否包括纳税人的会计利润、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特殊事项调整、资产损失等申报事项确认及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审核等;是否包括根据会计信息,代填申报表;是否包括递交申报表、附送相关资料和备案资料或者运用电子申报手段上传相关资料。 (二)双方责任中纳税人对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代理人工作疏忽或过失的责任范围、具体情形等内容。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后,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的规定,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制定计划和具体服务安排。 第二节 申报资料的收集与复核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应根据委托人不同的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有关证件、资料并进行复核,包括: (一)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报表及其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审计报告(如有,需提交);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资料;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附送的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六)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七)按照规定居民企业应填报的《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八)外国企业或受控外国企业按规定应报送的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十)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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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发[2016]52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征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等三项业务规则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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