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升级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最新版的温馨提示 各相关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规范发票开具行为,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提升税收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所有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现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要求,就有关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最新版事宜提示如下: 一、升级时限 我市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的纳税人,必须于4月底前升级至V2.1.30.161225版本,同时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升级到V12.0版本;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税控盘版)的纳税人,必须于4月底前升级至V2.0.12 161225版本,同时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升级到V12.0版本,低于此版本的开票软件请停止使用,对于逾期升级的或属于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将通过税控系统将其离线开票时间设定为“0”。 二、升级方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只需按照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在开票端推送的升级提示操作,即可完成新系统升级。具体升级事宜可咨询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 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联系电话: (一)厦门市亨达海天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080796,5080791,2529118 (二)厦门海峡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2213825 ;2213826;2206812 (三)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联系电话:95113 (四)厦门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00-1775 三、其他事项 (一)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应使用最新版本税控开票软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53号公告等规定,对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的要求,正确选择其经营行为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您可电话咨询税控服务单位如何使用编码;对于商品和服务种类较多的,可联系技术服务单位上门辅导维护到位。 (二)如果您的税控开票系统未及时升级至最新版本、或未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将会带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涉税风险。我局将开展检查,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编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发票栏目、项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 对税务机关复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 为此,请您按照上述方法和时限及时升级税控开票系统软件,并再次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并请各纳税人相互转告提醒。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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