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企业"营改增后,可能"永远"也不用缴增值税

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马昌尧 人气: 时间:2017-11-07
摘要:我们都知道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都有所下降,可你万万不会想到,有些行业或企业,可能永远也不用缴纳增值税。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给大家窥探一下这些特殊的业务,让你也有所了解。 要想了解哪些企业可能永远也不用缴增值税之前,我们得先搞清楚几个概念。 一、什

我们都知道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都有所下降,可你万万不会想到,有些行业或企业,可能“永远”也不用缴纳增值税。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给大家窥探一下这些特殊的业务,让你也有所了解。

要想了解哪些企业可能“永远”也不用缴增值税之前,我们得先搞清楚几个概念。

一、什么是混合销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什么是兼营销售

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混合与兼营如何判断?

(一)混合与兼营合同签订的判断:

一般是以签订一份合同就认定为“一项销售行为”,签订两份合同就叫“两项销售行为”,如果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价格,也认定为一份销售合同,就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特征上的判断:

具体4个“一”的为混合销售,即“同一收款人、同一付款人、同一时段发生、适用同一个税率”,否则,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三)混合销售行为业务上的判断:

根据财税字[1994]26号文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法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法规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注意:该条在财税[2009]17号文中已经宣布作废,也就是说不能作为确认依据。

 

业务案例:

某钢结构安装企业,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2017年5月包工包料承包一项安装工程,合同1000万,其中材料700万,劳务300万元,该建筑安装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建筑劳务适用11%的税率。

销项税额=1000/(1+11%)*11%=99.1万元

进项税额=700/(1+17%)*17%=101.71万元

应纳税额=99.1-101.71=-2.61(进项留抵)

 

四、可能“永远”也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企业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发现,钢结构安装企业,因其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混合服务时,很有可能“永远”也不用缴纳增值税。

类似像这样的企业还有很多,如:

企业一:钢结构安装企业

企业二:机电安装企业

企业三:消防工程安装企业

企业四:智能系统集成安装

企业五: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

……

当然,如果某些地域有具体规定,应当考虑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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