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税会分析

来源:谢德明 作者:谢德明 人气: 时间:2017-11-13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不含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税法上并没有对投资性房地产作出专门的界定,准

(4)2016年12月31日,根据公允价值变动调整账面价值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    

(5)2016年12月3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   

2016年12月31日,按照税法规定,办公楼的计税基础为6000-1500-200=4300万元,账面价值为55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1200万元(5500-4300),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00万元 (1200×25%),其中有500万元影响其他综合收益12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000-500-200+50(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和会计确认的租金收入的差额)=4350万元, 应纳税额=4350×25%=1087.5万元,预收账款年末的账面价值为50万元,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125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其他综合收益1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87.5

 2、纳税调整

(1)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做纳税调减500万元;

(2)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450,会计上确认400万元,做纳税调增50万元;

(3)2016年5月到12月,按照税法可以扣除的折旧200万元。会计未计提折旧,做纳税调减200万元

这样,2016年合计纳税调减650万元。

3、 纳税申报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累计“450”,纳税调整金额“50”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累计折旧、摊销额“1700”,金额“-200”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调增金额“50”,调减金额“700”


   (二)2017年

1、 会计处理:

    (1)2017年1月到10月,每月确认租金收入50

借:预收账款  5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

(2)2017年3月收到另一半租金

借:银行存款   499.5

  贷:预收账款  4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9.5

(3)2017年10月31日,出售该投资性房地产

借:银行存款6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65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00

借:其他业务成本5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5000

                  —公允价值变动5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

(4)2017年12月31日,冲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确认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125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其他综合收益12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412.5

2、纳税调整

(1)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450,会计上确认500万元,做纳税调减50万元;

(2)2017年度,按照税法可以扣除的折旧250万元。会计未计提折旧,做纳税调减250万元;

(3) 按税法规定办公楼的出售净收益=转让收入—计税基础=6500-(4500-200-250)=2450万元

     按会计准则规定办公楼的出售净收益=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6500+500+500)-5500=2000

    纳税调减收入1000万元,纳税调增成本1450万元 

(4)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方发生额500万元,应纳税调增500万元。

这样,2017年合计纳税调增650万元。

3、 纳税申报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累计“900”,纳税调整金额“-50”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累计折旧、摊销额“1950”,金额“-250”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调增金额“1950”,调减金额“1300”
 

     
比较华水公司2016年、2017年的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6年纳税调减净额为650万元,2017年纳税调增净额为650万元,可见该业务属于时间性差异。在我们进行汇算清缴时,可以通过这种比较来判断我们进行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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