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一类出口退(免)税企业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样式见附件1)、《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2)。 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按照46号公告要求开展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定工作,如出口企业有意向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请在2018年5月18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和《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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