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09.09.16 |
藏国税发[2009]124号 |
请及时反馈区国税局(政策法规处)。 |
请及时反馈区区税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
2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 |
2015.3.24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我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区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和确认,现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我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区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和确认,现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
3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12.8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 |
4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
2016.5.5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更新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更新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5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
2017.10.10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
为了推进全区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要求,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所附的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更新。 |
为了推进全区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更新。 |
6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
2009.12.24 |
藏国税函[2009]272号 |
1.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小型微利企业基本情况,请各地(市)级税务机关将本辖区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进行统计,并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小型微利企业基本情况表以Excel的形式通过FTP于2010年3月15日和6月15日之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1.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小型微利企业基本情况,请各地(市)级税务机关将本辖区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进行统计,并上报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2.小型微利企业基本情况表以Excel的形式通过FTP于2010年3月15日和6月15日之前上报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 |
7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9.4.2 |
藏国税发[2009]41号 |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矿业权管理,加强矿业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和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矿业权管理,加强矿业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和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
8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2.6.1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公告 |
本公告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
9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5.12.30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公告 |
1.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办法》的公告 2.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办法》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0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
2008.7.11 |
藏国税函[2008]157号 |
为做好我区耕地占用税的宣传,提高宣传的标准性和效果,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编写了《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供宣传使用。 |
为做好我区耕地占用税的宣传,提高宣传的标准性和效果,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编写了《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供宣传使用。 |
11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西藏自治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2.1.6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
二十六、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与西藏保监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共同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
二十六、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与西藏保监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共同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
12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2.1.9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
第八条 车船税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车辆的车船税、除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外,由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就叫税款的登记的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第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列举的前三项法定免税车船外,第四项如保险公司无从车辆号码识别及其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船,纳税人需向车辆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由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车船税征收机关(包括代收代缴单位)应凭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发放的车船税免(减)税证明,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宜,未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税款。 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与保险监督机构另行制定。 |
第八条 车船税由各地(市)税务局负责征管。车辆的车船税、除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外,由已向XX申报办理就叫税款的登记的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第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列举的前三项法定免税车船外,第四项如保险公司无从车辆号码识别及其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船,纳税人需向车辆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由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车船税征收机关(包括代收代缴单位)应凭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发放的车船税免(减)税证明,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宜,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税款。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与保险监督机构另行制定。 |
13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8.2.9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1号公告 |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
14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9.11.30 |
藏国税发[2009]162号 |
自治区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送审的《西藏自治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五、发票的具体规格、票样设计、印制及防伪措施等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 |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局税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送审的《西藏自治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税务局, 五、发票的具体规格、票样设计、印制及防伪措施等由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确定。 |
15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通办业务的公告 |
2016.11.22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 办税事项通办业务, 一、办税事项通办是指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 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作为办税事项通办业务的主管机关, 六、加盖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编号的“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区通办业务专用章”,印章式样(详见附件5) |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 办税事项通办业务, 一、办税事项通办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 二、西藏自治区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务局作为办税事项通办业务的主管机关, 六、加盖由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编号的“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全区通办业务专用章”,印章式样(详见附件5) |
16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
2017.12.21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
17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10.26 |
藏国税发[2009]152号 |
正文: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二.附件:1.《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一.以构建和谐国税为出发点,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 二.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是我区国税系统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的主要内容. |
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推行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二、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推行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一、以构建和谐税务为出发点,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 二、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是我区税务系统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的主要内容。 |
18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清单》的公告 |
2018.4.16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增列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三、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增列清单》,并在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厅宣传栏公布。 |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增列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三、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增列清单》,并在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厅宣传栏公布。 |
19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设办税网点的公告 |
2012. 12.27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
1.为切实方便广大纳税人就近办理各项涉税业务,避免“多头跑、排长队”现象,自治区国税局决定在拉萨市区范围内增设办税网点。 |
1.为切实方便广大纳税人就近办理各项涉税业务,避免“多头跑、排长队”现象,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拉萨市区范围内增设办税网点。) |
20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 |
2008.10.24 |
藏国税发[2008]124号 |
为进一步增强税务执法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为进一步增强税务执法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1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0.12.20 |
藏国税发[2010]147号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
22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4.3.31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
三 (二)审批管理 地(市)级税务机关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实行审批管 理,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送上一年度困难减免情况。 四、督促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减免条件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除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三 (二)审批管理 地(市)级税务机关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实行审批管理,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自治区税务局报送上一年度困难减免情况。 四、督促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减免条件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自治区税务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除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