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异议项目鉴定前,企业应该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苏科技规〔2019〕274号),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报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声明。 (二)委托境外研究开发项目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此外,企业还可以提供有关项目立项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创新点,以及研发项目阶段性进展报告、验收总结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该项目已获得的发明专利证书等佐证材料。 来源: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1年4月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知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