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做好3户汇总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总结阶段工作的通知 稽便函[2007]107号 2007-09-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5户汇总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稽便函[2007]43号)要求,今年5月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银行等3户汇总纳税企业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目前,各项检查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为保证本次专项检查圆满完成,经研究,现对总结阶段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定性处理 各地在问题定性处理方面,要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政策明确的,各检查单位要尽快定性处理。对于定性为偷税的,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0.5倍以上罚款,相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要及时征缴入库;对政策不明确、税企争议较大、数额巨大并且有一定普遍性的,各检查单位要及时形成材料报送总局稽查局,材料中要说明情况、讲清问题、提出本单位的倾向性处理意见。 二、时间安排 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经研究,总局稽查局决定适当调整本次汇总纳税企业专项检查的结束时间。具体是:2007年9月20日前,检查实施阶段工作结束;9月25日前,各地要按照稽便函[2007]43号文件有关要求上报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汇总表。其中,《石油化工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汇总表报送总局稽查局一处;《电力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二处;《中国银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三处。 在上述时间要求内尚未完成的检查工作,可转入稽查局日常工作,继续开展检查。同时要查深查透,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三、总结通报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报送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结果、处理情况、完善政策和强化征管建议、违法行为特点和手段分析等。总局稽查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总结报告和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本次汇总纳税企业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在税务系统内进行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9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