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工发[2020]17号 2020-04-13 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驻会产业工业,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及省税务系统工会(筹备组):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共渡难关,共克时艰的要求,大力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通知精神以及《人力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海南省总工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已经主席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总工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海南省总工会 2020年4月13日 海南省总工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共渡难关、共克时艰的要求,大力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通知精神以及《人力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缴交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各类小微企业。 第三条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实施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申报日期为准。 第二章 返还操作流程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属地管理、隶属管理及“先征收后返还”的原则,填报《海南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返还申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所属上级主管工会提出申请。上级主管工会负责工会组建工作部门根据企业工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经上级主管工会分管领导签批后,由上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进行返还。已分成报解差额部分的工会经费,由上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向其上一级主管工会申请退还。 第六条 申请工会经费(筹备金)返还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符合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见附件二)的企业; (二)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设工会账户,并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企业;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亏损,且未裁员的小微企业。 第七条 申请工会经费(筹备金)返还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二)成立工会批复文件; (三)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证明; (四)一年内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五)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六)企业年度工资发放表; (七)海南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返还申请表。 第八条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及隶属管理原则申请成立工会。建立工会组织后,可向其上级主管工会申请工会经费(筹备金)返还。 第九条 各级工会在计算拨付税务机关工会经费代收手续费时,将已返还给小微企业的工会经费从计算基数中减除。 第十条 在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实行返还支持政策期间,各级工会于次年年度内申请并清算退款。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做好小微企业组建工作,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要积极解决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小微企业工会独立开设工会经费银行账户、独立进行财务核算提供指导服务。对暂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可实行“以上代下”财务集中核算模式,发挥上级工会的“基层工会会计核算服务中心”作用。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工会报账制度,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的指导。同时,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 1、海南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返还申请表 2、各行业小微型企业划定标准表 海南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返还申请表 各行业小微型企业划定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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