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发[2020]4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5-28
摘要: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当期未参加城镇职工(企业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居民,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琼税发[2020]47号              2020-05-28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市、 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财政局,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后, 在各级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稳定进行,但在征收过程中也存在财政代缴资金、到龄补缴和中断补缴业务不畅等问题。此外,根据新出台的《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琼人社规[2020]2号)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 缴费方式和缴费补贴等内容有较大调整。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缴对象

  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当期未参加城镇职工(企业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居民,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缴费。

  二、 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缴费标准的上限为2019年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即8200元。参保居民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缴费。同时实行 更加灵活的缴费办法,参保居民当年按选定的缴费标准足额缴费后,可根据本人实际进行多次自主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

  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当年缴费额400元以下的补贴标准为40元;当年缴费额400元(含)至600元(不 含)的补贴标准为60元;当年缴费额600元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80元。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居民缴费加大资助。补助、资助与个人缴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缴费标准的上限。

  三、 征缴期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征缴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全年征收,各市县税务部门2020年4月1日起开展银行预存代扣工作,2020年12月20日之后停止扣缴操作。

  四、 部门职责

  (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检查指导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对各级经办机构提出的政策问题进行解释。

  (二) 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人基础信息变更,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当年第一次缴费的缴费标准(即银行预 存扣缴标准)核定及变更,中断补缴、到龄一次性补缴、集体补助的费额核定;特殊缴费人群身份核实确认和业务系统标识操作,政府代缴、财政补贴的预决算编制和资金申请;清退缴费复核、退费资金拨付;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征缴宣传发动工作。

  (三) 市县税务部门

  负责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自缴、集体补助部分,将税务部门已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每日汇总从“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上解国库;缴费清退受理,缴费状态复核及变更;将征收数据通过信息系统直联传输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系统,每月定期向市县经办机构发送当月保费收入总额及各类人员缴费明细数据;负责组织征缴宣传发动工作。

  (四)市县财政部门

  负责拨付政府代缴、财政补贴的资金。

  五、征缴程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采用银行预存代扣、个人自主缴费、政府代缴等征缴模式。

  (一) 银行预存代扣

  参保人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或指定扣 缴保费的银行账户),税务部门按照参保人选定的当年第一次缴 费标准发起银行批扣指令对参保人进行批量扣款。税务部门成功为参保人扣缴后,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实际进行多次自主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缴费人2020年第一季度未修改缴费标准,税务机关按照2019年缴费人选定的缴费标准进行批量扣款。

  (二) 个人自主缴费

  参保人可进行自主缴费,参保人按照选定的当年第一次缴费标准足额缴费后,仍可根据本人实际进行多次自主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

  (三) 政府代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政府代缴、财政补贴,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直接转入财政专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特殊身份人员的集中确认和标识,此后每月依扶贫办等相关部门数据进行动态调整。特殊身份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进行多次自主缴费,当年缴费额为政府代缴金额及各次实际缴费总额合计数。

  (四) 补缴及补助业务

  中断补缴、到龄一次性补缴、集体补助,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后,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关系百姓切身利益,关系社会民生福祉,改革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建立以市县政府为主导,税务、人社、 财政、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征收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明确责任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统筹协调征收工作。乡镇 (居)应成立组织机构,组织镇(街)、村(居)委会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为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 深化部门协作

  相关部门要在全面、严谨、及时履行本单位职责的基础上, 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社保费征缴工作无缝衔接。各市县要制定本地征缴方案,依托当地政府组织协调机制,召集各有关部门召开动员部署会。建立健全同级对账和报表传递机制,实现相关数据共享。

  (三) 强化宣传服务

  相关部门要强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税务、人社、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要加强合作交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微信、LED屏、网络、短信等媒介, 广泛宣传征缴和享受待遇政策。税务部门、社保经办部门、代征点等要加大培训力度,在确保原缴费渠道和方式稳定的基础上, 逐步拓展多渠道缴费方式。

  (四) 主动提升站位

  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沟通协调解决。税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代征点对接,跟进各乡(镇)征收工作进展情况。

  (五) 加强监督检查

  省级各部门要联合组织检查,并进行情况通报。对工作推进快、任务完成好、数据质量高、差错率低、补录人数少、投诉少的单位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征缴不力、进度缓慢、数据质量差、 遗留问题多、引发投诉多的单位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 敷衍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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