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业有限公司,2002年10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书写纸系列产品生产、销售。 2004年销售收入54247908.17元,已提销项税金9222144.39元,进项税金7386953.76元,已交增值税1860044.89元,税负率为3.42%,年底留抵24854.27元。 2005销售收入55579449.20元,销项税金9448506.37元,进项税金7451503.44元,已交增值税2132862.40元(税负3.8%)。期初留抵24,854.27元。利润总额3,350,999.39元。 根据专项检查工作的安排,我们于2006年3月27日起对××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 违法事实及其手段: 1、2004年度接受常州市××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假运输发票进行抵扣,票面金额为480408.8元,抵扣进项税额33628.62元。 2、2005年度接受常州市××运输有限公司、常州××运输有限公司等单位假运输发票进行抵扣,票面金额为290544.60元,抵扣进项税额20338.13元。 3、2005年接受济南市第×运输公司假运输发票进行抵扣,票面金额为51180.00元,抵扣进项税额3582.60元。 4、2005年接受济南××货运有限公司假运输发票进行抵扣,票面金额为54860.00元,抵扣进项税额3840.20元。 5、该企业2006年1月份接受常州市××运输有限公司假运输发票进行抵扣,票面金额为64052.70元,抵扣进项税额4483.70元。 处理依据和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共应补缴增值税65873.25元(该企业在检查期间与2006年3月40号凭证自行调帐、2006年4月5日申报补缴增值税税款58450.39元,还应补缴增值税7422.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截止2006年4月5 日应加收滞纳金11271.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据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属偷税。建议对该企业处少缴税款的一倍罚款,罚款金额为65873.25元。 案件反思: 随着金税工程建设不断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日趋成熟,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于是一些不法分子将涉税犯罪的重点转移到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上,制售假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呈上升势头,已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力度,加快对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不仅对制售假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源头要严厉打击,而且对恶意接收假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行为要课以重罚,彻底铲除假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买方市场。 同时希望能尽快将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纳入金税工程管理系统,堵住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管理漏洞,以从根本上遏制利用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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