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全文废止] [88]财农352号 1988-12-28 税屋提示——依据[96]财农字第50号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自1997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为了加强全国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适应农村经济管理的要求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目前我国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以公有土地为基础的社区性、综合性的作为发包单位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也适用于按原生产队设置的合作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执行财政部、农牧渔业部1986年9月15日发布的《乡镇企业会计制度》。 (三)村合作经济组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处理会计业务、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地、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析和会计检查,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村经济活动中的反映、服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四)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经济政策、法令和制度;要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维护财经纪律,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要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公布帐目,接受群众监督。 (五)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如实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以及生产财务计划、各种承包合同和其它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管好用好各项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财产不受损失;做好经济核算工作,开源节流,不断降低费用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贯彻执行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指导和帮助承包户、专业队(组)、联户承包单位搞好会计核算。 (六)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帐内核算和帐外核算相结合,以帐内核算为主的核算形式,凡是不宜纳入帐内核算但又需要加以反映和监督的经济业务都应进行帐外核算。 (七)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必须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承包户、专业队(组)、联户承包单位等都要建立会计制度,开展会计核算。 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的原则进行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帐簿。 对于专业队(组)、联户承包单位,可以由各地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和联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承包农户,应按照简明、适用的原则制定简易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考核收入、支出、收益和承包指标的完成情况,按时完成各项上交任务。 (八)本制度采用借贷记帐法。各地现行的其它记帐方法可继续使用,但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两三年内逐步改用借贷记帐法。 (九)本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的货币量度为人民币“元”,元以下记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农副产品的实物量度,以国家颁布的新的计量制为准。 二、会计科目 (十)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科目,列表规定见下页。 (十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或合并,也可以把有关明细科目升为总帐科目使用。 对明细科目,除参照本制度已有的规定外,村合作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十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 1.“固定资产”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增减均按原值核算。 (2)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和役畜、经济林木等劳动资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的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劳动资料为低值易耗品,应在“库存物资”科目核算。但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具体如何划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购建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投资者投入到村合作经济组织新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基金”科目;投入到村合作经济组织旧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折旧”科目和“投资基金”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公积金”(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和“折旧”(估计的折旧)科目。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科目名称表
(5)建成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如晒场、水渠、道路、桥涵、贮窖、堤坝、水库及其护堤、涵洞、鱼池等,虽列作固定资产,但不提取折旧。 (6)本科目的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2.“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2)购买不需要安装和待安装的设备的原价及运输、采购费用,为建筑和安装固定资产所购买的专用材料及工程费用,培育经济林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购入、转入的产畜、役畜的支出,以及进行其他农业基本建设等所发生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款”、“现金”、“应付及暂收款”、“库存物资”、“生产经营收入”等科目。进行农业基本建设所用的义务工,按当地人工价格记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基金--村(队)投资基金”科目。 (3)购建和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建成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经济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形成固定资产、产畜和役畜转为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和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购建固定资产未完工程支出。 3.“对内投资”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其所属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业务。 (2)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存款、产品、库存物资进行对内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款”、“产品”和“库存物资”科目。以固定资产进行对内投资时,借记本科目和“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按照协议或合同规定收回对内投资时,借记“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对方以固定资产抵作应退回的投资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折旧”科目。 (4)本科目的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内投资的总额。 4.“对外投资”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组对外单位和个人的投资业务。 (2)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存款、产品、库存物资进行对外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款”、“产品”、“库存物资”科目;以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时,借记本科目和“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按照协议或合同规定,收回对外投资时,借记“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对方以固定资产抵作应退回的投资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折旧”科目。 (4)本科目的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外投资的总额。 5.“有价证券”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购买的国库券、金融债券、股金券、地方建设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 (2)村合作经济组织购买有价证券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款”科目;收回有价证券本金和利息时,借记“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可按有价证券的种类设明细科目,并应按购入年份进行明细核算。 6.“产品”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入库的产品(不包括工副业产品)。 (2)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入库的产品(不包括工副业产品)一般按实际价格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经营收入”科目。销售、支用和分配时,借记“现金”或“存款”、“生产经营支出”“收益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工副业产品,完工时只在帐外设置的“工副业产品登记簿”登记;销售时,除在“工副业产品登记簿”登记外,还要在帐内核算,借记“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生产经营收入”科目。 (4)产品按实际价格入帐后,销售时出现的差额或清查时出现的盘盈、盘亏数额,属当年产品的,补记或冲减“生产经营收入”科目,属上年产品的,记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产品的非常损失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造成过失者赔偿,在“承包及内部往来”“应收及暂付款”科目核算。 (5)本科目的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入库的产品(不包括工副业产品)余额。 7.“库存物资”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出入库的各种物资。 (2)村合作经济组织购买和上级、外单位或个人作为投资投入物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存款”和“投资基金”等科目;支用和销售时,借记“生产经营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物资的出入库,按实际成本核算。购入物资按购价加运杂费计价,运杂费不大时,也可直接记入有关支出科目。出库物资实际成本的计算,可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随意变动。销售时出现的差额应调整“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清库时出现的盘盈、盘亏数额,应调整库存物资的实际单位成本。 (4)本科目的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的库存物资余额。 8.“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入银行、信用社等单位的款项。 (2)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取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的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入银行、信用社等单位的款项余额。 9.“现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 (2)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总额。 10.“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所属单位和农户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2)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存款”、“产品”、“库存物资”等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存款”、“产品”、“库存物资”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的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款项总额。 11.“生产经营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当年所发生的各项生产经营支出,包括生产经营项目直接耗用的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折旧费等。 (2)发生生产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存款”、“产品”、“库存物资”等有关科目,年终结转应由当年摊销的生产经营费用时,借记“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结转后的余额,即为在产品的费用,如应结转下年的冬小麦费用、在塘存鱼费用、饲养幼畜及育肥畜费用以及工副业的在产品和待销售工副业产品的费用等。 12.“其他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当年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不属于生产经营及管理支出的其他支出,如上年产品的盘亏、出售上年产品的差价损失、防汛抢险支出、产品和库存物资的非常损失、呆帐损失和赔偿损失等。 (2)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存款”、“产品”、“库存物资”等科目。年终结转费用时,借记“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13.“管理费”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各项支出,如办公用具、帐表纸张、邮电书报、照明、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维修费用,以及上交给有关单位的管理费用等。 (2)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存款”、“折旧”等科目。年终结转费用时,借记“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14.“承包及内部往来”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单位和所属单位的经济往来业务。 (2)村合作经济组织付给承包单位和所属单位现金、产品物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存款”、“产品”、“库存物资”、“生产经营收入”等科目;将固定资产作价卖给承包单位和所属单位,价款尚未收回时,借记本科目和“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年终,根据批准的分配方案,对承包单位和所属单位进行分配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3)对承包合同实行帐内核算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收到承包单位上交的承包上交款项和产品时,借记“现金”、“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根据承包合同和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将应由承包单位负担的管理费、折旧费和应由承包单位上交的承包收益结转入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生产经营支出”、“收益--发包收益”科目。 对承包合同实行帐内帐外相结合核算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收到承包单位上交的承包上交款项和产品时,借记“现金”、“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生产经营支出”、“收益--发包收益”科目,同时,在帐外设置登记簿进行登记。 年终,结转应交而未交的数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生产经营支出”、“收益--发包收益”科目。 (4)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承包单位和所属单位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款项数额;贷方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欠承包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数额。 15.“收益分配”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业务。 (2)本科目一般设置“收益调整”、“各项分配”、“收益结算”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收益调整”明细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已实现的直接经营收益和发包收益的基础上,需要调整增加或减少收益的项目,包括村(队)办企业上交款、对外投资分进利润以及有关部门拨给的补贴收入等。发生调整增加收益时,借记“现金”、“存款”、“应收及暂付款”等科目,贷记“收益分配--收益调整--××”科目。发生调整减少收益时,作相反的分录。 “各项分配”明细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可分配收益总额的具体分配,包括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上交税金以及发生的外来投资分利支出、以工补农支出、农户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平时对所属单位进行预分和预交税金时,借记“承包及内部往来”、“应付及暂收款--应付税金”科目,贷记“现金”、“存款”、“产品”等科目;年终,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计算出应上交税金以及按照批准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时,借记“收益分配--各项分配--××”科目,贷记“应付及暂收款--应付税金”、“承包及内部往来”、“现金”、“存款”、“公积金”、“公益金”等科目。 “收益结算”明细科目核算收益和收益分配的结算。年度终了,将全年实现的收益由“收益“科目结转本科目,借记“收益”科目,贷记“收益分配--收益结算”科目,同时,将“收益分配”的“收益调整”和“各项分配”明细科目的余额结转本科目,一般情况下,借记“收益分配--收益调整”科目,贷记“收益分配--收益结算”科目;借记“收益分配--收益结算”科目,贷记“收益分配--各项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也可以不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当收到和结转村(队)办企业上交利润、对外投资分进利润、以及有关部门拨给的补贴收入时,借记“现金”、“存款”、“应收及暂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当年终结转“收益”科目核算的收益时,借记“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当进行分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及暂收款”、“承包及内部往来”、“现金”、“存款”、“公积金”、“公益金”等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6.“投资基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实际投入到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投资基金。 (2)村合作经济组织收到以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时,新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旧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折旧”科目和本科目。村合作经济组织收到以其他形式的投资时,借记“存款”、“库存物资”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公积金转作投资基金时,借记“公积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村(队)投资基金”;按照协议规定投资者收回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款”等有关科目。 (3)本科目余额反映投入到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投资基金总额。 17.“股份基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在农业合作化时社员入社的股份基金。其余额为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股份基金总额。 18.“公积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从收益分配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而增加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基金。 (2)从收益分配中提取公积金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征用土地补偿费时,借记“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按重置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估计提取折旧额和固定资产净值,贷记“折旧”和“公积金”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和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固定资产非常损失,按其净损失,借记本科目和“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本科目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现有的可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基金总额。 19.“公益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集体文化福利事业的基金。 (2)从收益分配中提取公益金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由其他方面获得公益金时,借记“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公益金用于照顾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支付社员因公负伤、死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计划生育的开支及举办其他福利、文教、卫生事业的开支等。开支公益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款”等有关科目。 (3)本科目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现有的可用于集体文化福利事业的基金总额。 20.“折旧”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可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折旧。所提的折旧额原则上能够使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得到补偿。提取的办法,可以采用分类折旧率,也可以采用个别折旧率计提。 (3)按有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生产经营支出”、“管理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数额。 21.“借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向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的借款,以及向财政部门借入的周转金。 (2)借入款项时,借记“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款”等科目。支付的借款利息,在“其他支出”科目中核算。 (3)本科目的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尚未归还的借款总额。 22.“应付及暂收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所属单位和农户以外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 (2)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库存物资”、“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和发出产品、物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款”、“产品”、“库存物资”等科目。 (3)平时上交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存款”等科目,年终,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计算出应上交税金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款项总额。 23.“生产经营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当年发生的各项生产经营收入。 (2)收入发生时,借记“产品”、“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入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的产畜、役畜时,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转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科目。本科目年终结转后应无余额。 24.“其他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科目核算的其他收入。如存款和有价证券利息收入、上年产品的盘盈和溢价收入、罚款收入等。 (2)收入发生时,借记“现金”、“存款”、“产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科目。本科目年终结转后应无余额。 25.“收益”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和收取发包上交款所发生的收益。 (2)年终时,进行如下的转帐处理:①将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结转到本科目,借记“生产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收益--直接经营收益”科目;同时,将应由当年摊销的生产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管理费结转本科目,借记“收益--直接经营收益”科目,贷记“生产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管理费”等科目。本明细科目借贷方发生额相抵后,其贷方余额即为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经营获得的收益。②对发包收益的核算,在对承包合同实行帐内核算的情况下,年终,将发包收益结转入帐时,借记“承包及内部往来”科目,贷记“收益--发包收益”科目;在对外承包合同实行帐内帐外相结合核算的情况下,平时收到发包收益时,借记“现金”、“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收益--发包收益”科目,年终,结转应交而未交的发包收益时,借记“承包及内部往来”科目,贷记“收益--发包收益”科目。本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为村合作经济组织当年的发包收益。③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到“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科目。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三、会计凭证和帐簿 (十三)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文件,是记帐的依据。村合作经济组织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取得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帐凭证。 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数量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公章、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记帐凭证也必须填明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名称、借贷方向、金额、日期和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并须由填制和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四)所有会计凭证都要按规定手续和时间送会计人员审核处理。填制有误和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应要求修正和重填。无效、不合法和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不能作为收付款项、办理财务手续和记帐的依据。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并据以登记帐簿。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一定时期终了,应将已经登记过帐簿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分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十五)会计帐簿是记录经济业务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设置现金日记帐和存款日记帐、总分类帐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帐。 现金日记帐和存款日记帐,应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律采用订本帐。总分类帐按照总帐科目设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总括分类登记;明细分类帐按明细科目设置,对有关经济业务进行明细分类登记。总分类帐可用订本帐或活页帐;明细分类帐,可用活页帐或卡片帐。 对于不能在日记帐和分类帐中记录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经济事项,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另设备查帐簿进行补充登记。 (十六)将几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的帐务集中到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统一记帐、代为核算的地方,必须分单位设置帐簿,分别核算财务收支情况。 (十七)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的具体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十八)帐簿登记要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有根有据,同时,应反映各项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的来龙去脉情况,以便对帐簿进行分析、查核。 各种帐簿的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款相符、帐帐相符和帐表相符。要按月结帐,结帐前须将结帐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记入帐簿。 (十九)启用新帐必须填写帐簿启用表,并编制目录。旧帐结清后,要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四、会计报表 (二十)会计报表是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是考核生产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分析经济效果的重要资料,是进行经济预测和决策的重要依据。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会计报表。 (二十一)村合作经济组织应编制以下会计报表: (1)月份报表或季度报表:科目余额表和往来明细表。 (2)年度报表:资金平衡表和收益分配差异决算表。 各级主管部门,应对所辖地区报来的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汇总的会计报表包括年度的资金平衡表和收益分配决算表,同时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于次年三月末以前报农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主管部门对会计报表的汇总要求和报表的报出时间,由各地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二十二)基层会计报表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自行规定。年度汇总用会计报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 资金平衡表 填报单位 19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单位负责人:财会负责人:编制人:报出日期: 编制说明: 1.本表是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包单位)年末资金状况的报表。 2.本表“年初数”按年初帐上的上年结转数填列,“年末数”按年末决算后的科目余额填列,亦即结转下年数。 3.计入资金占用总计的固定资产价值为第3行“固定资产净值”。 4.第9行“在产品”数额按“生产经营支出”科目余额填列。 5.公积金、公益金等如有赤字,应在数字前加“-”总计时应减去此数。 6.第17行“所属单位和农户欠款”数额根据“承包及内部往来”科目借方余额填列。第39行“欠所属单位和农户款”数额根据“承包内部往来”科目贷方余额填列。 7.本表资金占用总计数应等于资金来源总计数。 收益分配决算表 填报单位 19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编制说明: 本表所填列的数字为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帐面上的数字。独立核算的村(队)办企业和承包农户的数字不在此列。 五、会计档案 (二十三)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主要包括:各种会计凭证和帐簿、财务收支计划、各种会计报表、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建立会计档案室(柜),统一管理会计档案。原生产队撤销以后的会计档案,要认真清理,交村统一管理。会计档案不得私人保管。 (二十四)年度终结,会计人员应将会计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清单,归档保管,不得散失、损坏、涂改和随意销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动用。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造具清单,将经手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接管人,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二十五)各种会计档案的保存年限: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保存五年;各种凭证、帐单、财务收支计划、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保存十五年;承包合同、经济合同、年度会计报表、重要凭证、帐簿和契约、财产清查单、基本情况统计资料和销毁清单长期保存。 (二十六)各种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乡、村两级分别指派专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上盖章证明,并将清单归档。 六、附 则 (二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少数民族地区、林区、牧区、渔区及经济发达的直辖市近郊区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若不适宜实行本制度,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参照本制度的基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会计制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十八)本制度自1989年1月1日起试行。 财政部 1988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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