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1]405号 2001-7-3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4号)明确: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在税收政策中采取“维持现有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业名称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批准后,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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