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127号 1995-07-20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北京市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7月20日 北京市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检查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涉外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检查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检查规程适用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管辖税种的税务检查。 二、检查幅度和检查重点 年度检查的面(包括重点检查和日常检查)一般不少于纳税企业和个人的20%。重点检查的面一般不少于年度检查面的50%。确定检查任务后,可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中所掌握的材料和情况,合理组织检查力量,点面结合,以点为主。 被检查企业和个人,凡有下列情形的,应集中力量进行全面检查。 (1)历年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偷、漏、避税问题; (2)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查帐报告不够详细准确,资料不全; (3)在分析性复核中有重大异常变动; (4)企业组织结构和资本情况有重大变动; (5)扩大经营范围未申请变更税务登记; (6)其它业务收入占经营收入总额的比重不正常; (7)各种经济、财务指标比率和同行业相比过高或过低; (8)影响个人收入的因素以及申报资料内容等有重大变化。 三、检查程序和检查要求 检查工作必须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分三个阶段完成,即检查准备阶段、现场检查阶段、检查问题汇总及处理阶段。具体步骤规定如下: (一)检查准备阶段 检查前要全面熟悉、了解被查企业或个人经营、收入、财务核算、纳税等基本情况,确定检查项目、内容,安排检查时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工作有: 1.选择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内容: 全面了解所属企业或个人经营、收入及纳税情况,根据具体检查计划和目的要求,选择确定被查企业或个人名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了解被查企业或个人税收变动情况,对被查纳税期资料与可比纳税期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同时查阅并分析被查企业会计报表情况,对影响税收的财务比率进行分析,用于反映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同历史相比的差异,从中找出对税收可能产生影响的问题,确定具体检查项目和内容。 2.确定检查人员、检查时间: 根据确定的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确定检查人员、检查纳税期限和检查起止时间。(见格式二-A)。 3.发送检查通知: 检查前应填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通知书》(见格式一),提前三天将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内容、时间、地点、需提供资料等通知被查企业或个人。对被举报有偷、漏、避税的企业或个人。有必要对其进行突击检查时,经请示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批准后,可不通知被查企业或个人,直接进行检查。 (二)现场检查阶段 即派员直接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或货物存放地或与个人对证。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审核有关凭证、帐册、报表、合同、董事会纪要、工资证明等资料以及检查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具体工作有: 1.调查询问: 检查人员应争取被查企业领导、财会人员的支持配合,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询问了解企业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认真做好各项笔录。 2.资料审核: 责成企业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包括有关凭证、帐册、报表、合同等。通过审查核实,进行客观评价。 3.财产检查: 根据检查目的要求,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其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全面了解企业商品、货物进销结存等情况,并与有关凭证、帐册等相核对。 4.其他检查: 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和具体检查需要,对企业进行其他内容的检查。 5.填写检查记录: 根据检查税种所涉及内容,按照上述检查程序要求,参照所附《各主要税种检查内容和一般程序》进行检查过程中,要进行完整记录,完成《检查记录表》(见格式二-B,格式二-C,格式二-D),所得额审查期间还应填写《企业所得税检查表》(见格式三)。《检查记录表》每张表格均需由企业签章确认,有关原始凭证、单据等证明资料和原始调查笔录经企业签章确认后也应附于检查记录后。 (三)检查问题汇总及处理阶段: 1.分析定案: 检查人员完成对企业或个人的检查之后,必须依据《检查记录表》,《企业所得税检查表》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分税种,按企业或个人)分别进行汇总、整理,并根据检查情况完成《税务检查报告》(见格式四-A,格式四-B),通过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时,检查人员应将初步处理意见告知被查企业或个人,被查企业或个人如有异议,可书面陈述意见。 2.上报审批: 根据所查问题,填写《税务检查报告处理违章审批表》(见格式四-C),按照规定会签局内相关科室后,附《税务检查报告》和企业陈述意见书,报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审批。 3.文书送达: 根据上报批复的结案处理意见,向被查企业或个人送达税务检查处理决定,有关格式按照京税征[1993]848号《印发本市部分统一格式税务文书的式样及其使用说明的通知》要求执行。所得额审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企业送达应纳税所得额审查结果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1)经审查最后确认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数额(2)具体需调整项目及其金额。(3)税务机关调整补(退)税处理意见)。被查企业或个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缴清税款后,于税法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 4.监督调整: 为保证财务核算资料与税收管理资料的一致性,税务机关应在对企业进行检查处理后,监督企业补交偷漏税款和罚款,并对有关帐目及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原则如下: (1)本年度偷、漏税涉及的帐目,按照会计核算程序,调整本年度有关会计记录。 (2)上年度的偷、漏税涉及的帐目,可分别作以下调整: 在上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报表报编之前,直接调整上年度的会计记录; 在上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报表报编之后,直接通过财务成果帐户进行调整。 (3)以往年度的偷、漏税涉及的帐目、直接调整利润。 5.归档上报 按照市局制定的《关于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规定》要求,税务机关在每次检查结束后,都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同时,年度检查工作(包括专项或全面检查)完成之后,应写出书面总结,编写偷、漏、避税案例,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见格式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见格式六)、《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见格式七)。 四、其他问题 1.检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企业或个人保守秘密。 2.对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审查,除审查内容可比照本规程外,有关审查程序仍按国税发[1992]242号《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办理。 3.本检查规程所附各种表格由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统一负责印制并发放。 附件: 一、格式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略) 二、格式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记录》(略) 三、格式三《企业所得税检查表》(略) 四、格式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报告》(略) 五、格式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六、格式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七、格式七《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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