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57号 2003-03-12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的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文件,以下简称《年审办法》),结合总局、市局关于金税工程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现就2002年度我市年审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局应根据总局、市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推行、实施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统筹兼顾,周密安排,做好年审的计划组织、政策宣传、审核确认及总结统计等环节工作,各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征收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及信息中心)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年审各项具体工作,此项工作于2003年5月31日前结束。 二、2002年底以前认定的一般纳税人(2003年1-3月已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除外)均应参加2002年度的年审工作。 三、各局应切实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自查的辅导,利用年审,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基础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审核。 四、参加2002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自查: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情况; (二)是否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抄报税)、缴纳税款、报税数据否完整; (三)专用发票(含电脑版)的购买、使用和保管情况,取得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认证和抵扣情况,取得手写版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等抵扣情况; (四)是否有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项目发生变化而未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 (五)销售低税率货物、执行简易办法征税企业的政策执行情况; (六)享受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优惠政策、享受饲料、建材、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等产品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各局应对以下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 (一)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间较短,但购领专用发票较频繁、数量(包括累计数量)、版面较大,税负较低; (三)享受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优惠政策、享受饲料、建材、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等产品优惠政策的; 六、对经审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局应自对其审查的次月起,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防伪税控工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非防伪税控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但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1.2002年内新认定的经营未满一年的一般纳税人; 2.2002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但2003年1月至4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3.2002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但2003年1月至4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30万元,且符合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至第(十)款条件的工业企业; 4.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业务以及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般纳税人。 5.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推广计划,并能正常核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能确保不影响该系统推广、运行的一般纳税人。 七、对通过2002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各局统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年审结论”栏内加盖“2002年度增值一般纳税人年审通过”印章。 八、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到税务机关参加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应按《年审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2002年度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对年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 (一)年审基本情况,即你局年审工作是如何组织实施以及采取具体的方法和步骤、年审政策宣传等具体情况。 (二)年审结果和通过年审纳税人自查、税务部门检查补税户数、税额以及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找出出现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以今后年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明细表》(表样附后)。对上述表中具体数字以及逻辑关系按照2001年度年审的填报要求填写; (六)年审总结及相关资料应于2003年7月1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明细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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