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4]33号 2004-1-3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江地税政[2003]71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2、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该企业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向其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局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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