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126号 1998-07-21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21日 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征收管理,促进个体私营业户依法纳税,保护其合法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点多、线长、面广、管理难度大。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深化征管改革,大力组织税收收入,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同志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税务公告等宣传媒体,广泛向社会宣传,让社会了解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意义,理解、支持和配合国税部门工作,减少阻力,保证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源头管理,严格税务登记。各地要加强与工商部门联系,组织力量,统一部署,分地段、分街道“地毯”式地开展对个体业户的清理整顿。对所有有固定经营门点、经营摊位的,一律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并要求亮证经营。对查出的漏征漏管户,要及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该补税的要依法补征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得以补代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对申请停(歇)业户,要严格审批手续,批准前,要结算清缴税款、缴销未用发票、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同时,要定期实地检查,发现虚假停(歇)业的,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按偷税论处。 三、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各地对定期定额征收户要加大定额调整力度,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的程序,采取科学的核定方法,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使定额与个体业户的实际经营额大致相符。城市市区要针对个体业户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现状,采取切实措施,分行业、分地段、分等级认真进行测算,摸清税源底数,统一调整定额,提高税负,强化管理;县城关和农村税务分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核实定额,公平税负,规范征管程序,严格税收执法。从而使建账建证个体业户与“双定”个体业户、城市市区个体业户与农村个体业户的定额趋于合理,税负趋于平衡。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纳税申报管理,严格要求固定个体业户必须在主管国税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20%而不主动申报的,要按偷税论处。 四、采取切实措施,搞好查账征收工作。各地要深入实际,认真调查,摸底排队,对达到规定建账标准的上规模、上档次的个体大户,要督促其建账建证,加强建账业务指导。严格要求建账户记账要依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正确进行核算,如实记载账务,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对建账户的税款征收采取区别对待,分类征管的办法。凡按规定设置账簿,如实记账、申报的个体业户按账查实征收;对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未如实记账、申报的个体业户,采取按同行业同等规模业户中最高经营收入水平征收税款,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五、切实加强发票管理工作。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发票管理,严格要求个体业户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不得以收款收据、白纸条 和其他不合法凭证代替发票,否则,一经发现,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虚开、代开发票的,要认真核实,造成少缴税款的,依法补征,构成偷税骗税的,依法严肃处理。税务机关要坚持发票验(交)旧供新制度,严格要求个体业户一次购领发票超过两个月未用完的,主动到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各地要定期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对发票违法(章 )者,发现一户,处理一户,打击一户。 六、突出重点,强化税务稽查。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实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稽查人员,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实行专项稽查。税务分局要根据户管具体情况,强化日常稽查,以稽查促管理,以稽查促收入。在稽查工作中,对不按国税机关规定建账建证或建假账偷税逃税的;申报的营业额小于国税机关核定营业额的;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办理停业、歇业的;违法(章 )使用发票的;群众举报有偷逃税行为的,要实施重点稽查;对个别难缠户、钉子户要一查到底,公开处理,向社会曝光。以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单下计划,单独考核。为加强对个体税收的量化考核,各地、市、县国税机关在下达税收计划时,对个体税收要单下计划,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并与目标责任制挂钩,各地对个体税收要严格统计口径,不得以此充彼。同时,要防止先收税后开票、收税不开票的现象发生。 八、设置专门机构,强化对个体税收的专业化管理。城市市区和县城关在不增加机构总数的前提下,可调整设置专门的个体税务分局,对个体税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不设置个体税务分局的,可在税务分局内部设置个体税收管理科、股,履行个体税收管理服务职责。 九、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协税护税网络。各地要争取政府牵头,成立公、检、法、工商、新闻等单位参加的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并在此基础上,加强与公安部门联系,认真贯彻新刑法,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加强与工商、银行、财政、审计、街道、居(村)委会、个体协会、委托代征单位、纳税户代表等有关单位(个人)的联系,对税收实行广泛的社会监督,建立专群结合,全方位、多层次、明察暗举的协税护税网络。 协税护税网络要定期召开协税护税会议,宣传税收政策和协税护税常识,听取反映,提高协税护税效果,对举报单位和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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