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行业口径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544号 2003-12-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行业口径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452号)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现行税收规定已明确享受税收优惠行业口径的,按现行税收规定办。如对咨询业、信息业行业口径的解释。 二、现行税收规定对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口径没有解释的,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掌握。 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国家有关部委正式文件的规定有差异的,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技术服务的认定等。 附件: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行业口径问题的请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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