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3]122号 2003-03-28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2001年12月7日(浙办第97号)抄告单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不含宁波)下列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列入第三批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有关免税事项的具体规定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60号)文件执行。 1、杭州市上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2、富阳市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3、浙江平安担保有限公司 4、杭州市下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5、杭州西子担保有限公司 6、杭州余杭工信担保有限公司 7、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8、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9、温州市银信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10、嘉兴市兢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1、嘉兴市秀洲区工业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2、湖州誉华担保有限公司 13、长兴县诚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4、常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15、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6、龙泉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17、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18、台州双赢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19、台州市路桥名实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20、温岭市箬横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21、舟山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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