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9]59号 2009-03-3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25日起,本法规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失效。 3.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十六条营业税部分废止。 4.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5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十六条营业税部分废止。
为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抓项目促发展”这一战略部署,牢牢抓住项目建设这一重点,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对拉动内需、扩大总量、优化结构、增强后劲、带动就业、推动发展的“经济引擎”作用,进一步增强全省地税部门服务项目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到着力在培植税源上下功夫支持项目建设,着力在落实政策上下功夫扶持项目建设,着力在优化服务上下功夫帮扶项目建设,着力在提高效能上下功夫促进项目建设,不断提高服务项目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为加快我省项目建设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订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 一、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鼓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入。全面落实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降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成本。(1)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线用地,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交通部门的港口其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岩、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鼓励重大项目技术改造和创新 3.鼓励重大项目企业技术开发。重大项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条款失效]支持重大项目企业技术成果转让。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促进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发展。重大项目企业属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并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落实国家支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6.促进重大项目企业技术进步。重大项目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鼓励创业投资项目企业发展。对创业投资重大项目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三、支持重大项目节能减排 8.引导重大项目企业环保节能。对重大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支持节能减排设备投入。重大项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0.鼓励重大项目企业资源综合利用。(1)重大项目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符合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3)对矿山的采石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农业项目发展 11.[条款失效]鼓励从事农业项目劳务。重大项目企业从事农业生产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免征营业税。 12.支持农业项目开发。重大项目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条款失效]支持农业项目土地利用。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重大项目人才引进 14.对重大项目企业人才引进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服务于重大项目企业的外籍人员(含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下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在2000元/月的基础上再加扣2800元/月(共计扣除4800元/月);对外籍人员取得的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取得的伙食补贴、洗衣费、出差补贴收入和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其他费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N股、H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条款失效]对重大项目培养人才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太阳能学院、软件学院等为重大项目产业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由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涉及重大项目产业发展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且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予以免征营业税。 16.[部分失效]帮助重大项目企业解决劳动用工。(1)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2)支持企业招用返乡农民工。对企业招用返乡农民工,经劳动部门审批视同下岗再就业人员。以2008年9月底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为基数,对企业新增职工中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返乡农民工,按实际招用的人数,依法给予定额依次扣减税费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六、减轻重大项目企业税收负担 17.引导重大项目企业合理利用土地、房产。对重大项目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给予适当的减免照顾。 18.支持房地产项目发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9.[条款失效]落实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对重大项目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0.降低重大项目企业经营成本。对重大项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失,实行即报即批。 七、优化重大项目税收服务 21.牢固树立“抓项目促发展”的意识。加强省情教育,统一思想认识,使各级地税部门充分认识到项目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调整经济结构的必由之路,从而把服务抓项目、谋项目、上项目作为己任,增强服务项目建设的责任心和主动性。 22.建立重大项目领导挂点服务制度。各级地税部门的领导都要确定重大项目联系点,每季走访一次重大项目单位,上门了解情况,听取重大项目单位的服务需求和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建议,解决涉税问题。 23.为项目建设提供税收经济分析。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光伏产业、LED半导体照明、铜业、汽车、飞机、钢铁等重大项目,及时分析研究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对重大项目建设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情报交流和信息共享,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当地党委、政府和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4.认真清理、简并各类项目信息报表和资料。凡是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省局没有明确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和信息,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积极应用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软件,对已经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的涉税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纸质资料。 25.[条款失效]为项目建设提供快捷高效的涉税服务。对咨询的涉税问题要立即给予答复,特殊情况不能立即解答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即受即办;对需要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购买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的,即到即办;首次申请购买发票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纳税申报即时受理;对延期申报,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延期缴纳税款,在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减免税申请,属县(市、区)地税局权限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属设区市地税局权限的在2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由省地税局审批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退税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26.建立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的涉税事项,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办结,在工作繁忙之时对重大项目的涉税事项要做到优先办理。 27.发放服务项目联系卡。制作含服务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服务事项、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的服务项目建设联系卡发放给项目单位,方便项目单位联系办理税收咨询和涉税事宜。 28.推行项目企业多元化申报服务。为项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便利,项目纳税人除可采取直接上门申报外,还可自愿选择网络传输申报、电话语音申报、邮寄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等申报方式缴纳税款。 29.实行项目企业同城办税。在设区市城区或县(市)范围内,要实现重大项目企业在任何一个办税场所都可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等涉税事项。 30.推行项目企业国地税联合办证。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税部门联系,积极推进地税、国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工作,并逐步拓展联合办证范围,进一步简化办证流程,减并办证表单,优化办证服务。 31.推行重大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制度。对重大项目规划、施工、投产等环节实行“一条龙”全过程跟踪服务。在项目规划中如有需要的,要提前介入,按需服务;项目建设中要全程跟踪,主动服务;项目投产后要密切关注,帮扶服务。 32.推行重大项目一窗多能服务。对重大项目在城区全面实行“一窗式”服务,在农村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手续简化,一窗多能,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 33.实行项目服务首问责任制。项目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第一个接受咨询或受理的地税人员必须引导到相关部门办理,如有需要,还必须全程陪同,不得推诿。 34.推行项目纳税提醒服务。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上门等方式提醒项目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纳税,帮助纳税人避免纳税风险。 35.推行项目纳税节假日预约服务。项目纳税人需要在节假日办理涉税事项的,可以函、电等方式预约,地税人员必须安排人员在约定的时间为其办理。 36.依法保护项目企业合法权益。在对项目纳税人实施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保护其陈述权、申辩权、控告权、检举权、行政复议权、提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合法权益。 37.严禁向项目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不得向项目企业收取任何违规费用,不得向项目企业报销单位或私人费用,不得向项目企业摊派任何款物。 38.加强项目建设税收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电子触摸屏、工作简报、税收讲座等形式宣传与重大项目建设有关的税收政策;编印《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办税指导手册》,免费赠送项目纳税人;在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中,积极主动地做好税收政策的辅导工作。 八、规范重大项目纳税检查 39.规范项目建设税收检查方式和次数。对在建项目,以开展纳税辅导为主,原则上不得进行检查;对完工投产的项目,每年最多检查一次,且上下级部门不得重复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拟处理的意见等,要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单位。 40.实行重大项目查前告知服务。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在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要通知项目纳税人开展自查,并进行必要的查前辅导。 41.实行重大项目限时检查。对项目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时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必须报县(市、区)及以上地税局批准。 42.规范项目建设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全省实行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强化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检查、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和公正。 九、加强重大项目服务的督查 43.落实服务项目职责。各级地税机关要把服务重大项目工作职责分解落实到各承办部门,确定责任人,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44.建立服务重大项目内部督查制度。结合“机关效能年”活动,把服务项目建设作为督查工作的重点,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基层督查各项服务措施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服务措施得力,服务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对服务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 45.建立服务项目特邀监察员制度。向社会各界聘请特邀监察员,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监督、帮助和促进作用。 46.建立服务重大项目工作报告制度。要及时总结分析服务重大项目工作情况,并书面报送上级地税机关和当地党政领导。要利用各种方式开展服务项目工作交流活动,并及时宣传报道本部门服务项目情况。 47.建立服务项目工作责任追究制。对项目服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问题严重,受到当地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48.加强服务项目工作考核。把服务项目纳入系统、部门和岗位绩效考核范围,充分调动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人员服务项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 49.建立服务项目回访制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如深入到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开展服务项目情况问卷调查,充分听取项目单位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措施。 50.畅通服务项目建设投诉渠道。各级地税部门都要设置服务项目建设的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明确受理投诉的职能机构,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确保投诉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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