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各类市场占地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部分废止] 辽地税一[1996]161号 1996-07-15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废止。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占地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类市场(包括城乡各类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等)凡是未征税的,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恢复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用于市场建设。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不明确或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收取市场摊位费或床位费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收取市场摊位费或床位费的单位无偿使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的土地,由收取市场摊位费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即:纳税人有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土地使用证书所确定的占地面积征收;没有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地面积,按税务部门核实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