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府发[2000]70号文件的通知 南府发[2002]111号 2002-11-19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鉴于2000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普通住宅(含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有关税费缴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0]70号)与国家及自治区现行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部分不相适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即日起废止该文件。普通住宅(含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有关税费缴纳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特此通知。 附:南府发[2000]70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普通住宅(含已购公有住房及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有关税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02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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