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税稽罚告[20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1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合税稽罚告[2022]9号       2022-4-12

  合肥美**儿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F)

  对你单位(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2015~2020年,你单位账外收取学费,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2015年少缴营业税561052.77元、2016~2019年少缴增值税1565263.44元、2015~2019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0053.45元,2015~202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759390.89元,少缴税款合计3025760.55元,已构成偷税。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拟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少缴税款3025760.55元百分之五十罚款1512880.2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员:张文林、檀孟臣

  联系电话:0551-65166029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梅山路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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