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试行出租客车计价器打印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稽[1997]16号 1997-06-18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出租客车能否使用计价器打印发票需由上海市公共客运管理处进行审定,并确定使用计价器的单位,目前经批准的是上海强生科技发展公司和上海第二电表厂。在带好上海市公共客运管理处的审批单及填写好“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计价器打印发票。 二、出租客车计价器打印发票目前暂定二种,一种规格为4.4cm×12.7cm(配上海第二电表厂生产的打印机);一种规格为5.6cm×12.7cm(配上海强生科技发展公司生产的打印机)〔发票样张附后(编者注:略)〕,本发票是一联一次打印,存根信息由出租汽车公司(独立核算单位)保存五年。 三、主管税务分局对使用单位申请印制或购买出租客车计价器的打印发票,除进行常规审核外,还需对其进行使用资格的审核(经上海市客运管理处批准使用)。 四、出租客车计价器打印发票的生产厂,在1995年通过招标、试制,在专用设备的配备方面,上海伊诺尔印务有限公司(原上海富春特种电脑纸品有限公司)经过近二年的试印,其打印发票的印制技术、印制质量及生产能力等方面都已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已经上海市客运管理处认同,并在试制的基础上投资了计价器打印发票的专用设备,为保证质量和相对的集中管理,特定上海伊诺尔印务有限公司为出租客车计价器打印发票的专用印刷单位。凡今后若有其他发票定点印刷厂要求印制出租客车计价器打印发票的,需报市局批准方可印制,请各分局监督执行。上海伊诺尔印务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延安西路394弄1号,联系电话:62491565,62484285,联系人:沈霞琴(拷机:128-323789)。 五、出租客车计价器打印发票属发票管理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管理和处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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