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3]246号 2003-08-07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教育费附加征收滞纳金的请示》(沈地税发[2002]1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2001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后,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问题,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之前,仍按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即: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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